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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思兴,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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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贷款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可以解决当事人暂时的经济困难。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利用贷款犯罪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刑法如何规定贷款诈骗?今天,边肖引用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书中的一些知识,与大家分享。为此,也希望更多的专业同仁对这本书给出宝贵意见,共同学习交流~

1.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造介绍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利用虚假经济合同;

使用虚假文件的;

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的;

以其他方式骗取贷款的。

因此,贷款诈骗罪是指通过编造介绍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重复担保抵押物价值,或者使用其他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贷款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均可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向其提供诈骗贷款的,应当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贷款诈骗的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国家金融业管理体制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财产所有权。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财产所有权是本罪的直接客体。

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实施欺诈,欺诈的目的是将贷款据为己有。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1.贷款后携贷款潜逃;

2.贷款未按用途使用而挥霍浪费,导致贷款无法偿还;

3、利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贷款无法偿还等。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本罪的特点是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数额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假证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5.以其他方式骗取贷款。

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行为人采用除前四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取得银行信任、骗取贷款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贷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以“数额较大”论处。

第三,对贷款欺诈的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重复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的;以其他方式骗取贷款。

量刑基准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有期徒刑

贷款诈骗一万元以上不满一万四千元的,基准刑为拘役;1.4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贷款诈骗金额在四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5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一个案件,刑期将增加六个月:

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

2 .挥霍贷款或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隐瞒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拒不偿还的;

为申请贷款提供虚假担保,贷款期限届满拒不偿还的;

⑤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5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每一种额外情况,刑期应增加六个月。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贷款诈骗金额在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0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一个案件,刑期将增加一年:

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骗取贷款,数额巨大的;

2带着贷款跑路;

③利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

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0年;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前款每增加一个案件,刑期增加一年。

四、贷款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

国家法院审理金融犯罪研讨会纪要

论金融欺诈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单纯以损失结果为由客观指责犯罪,不能仅依靠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返还,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明知没有返还能力而骗取大量资金的;

非法取得资金后逃逸的;

故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利用诈骗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毁弃账户,或者进行虚假破产或者虚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单纯因为财产无法返还而以金融诈骗论处。

2.贷款欺诈的识别和处理。

贷款诈骗是最常见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在审理贷款诈骗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贷款诈骗罪不能定罪处罚,也不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显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的界限。合法取得贷款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未偿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在事发时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因管理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非本人意愿的原因,在事发时无法还款,而采取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的。,他不应该因为贷款诈骗而被定罪和处罚。……

5.财产刑的适用

金融犯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要惩治和预防这类犯罪,就要同时注意从经济上惩治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原则上,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内金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应当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刑法》具体规定的条款规定有罚款处罚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但是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的罚款数额;《刑法》具体条款的规定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判处自由刑的,不能追加判处罚金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方式。

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第八十二条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企业如何防止贷款诈骗的发生?

贷款诈骗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领导的决策,所以此罪的风险防范主要针对企业领导自身。

首先,作为一个商业领袖,在资金不足的时候一定要坚守底线。当资金链断裂或个人资金短缺,个人难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得银行贷款时,部分企业管理者会选择通过伪造部分证明文件甚至虚构交易等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这种行为不可避免地不符合银行贷款的要求,违反了法律。

其次,本罪与较轻的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如果你作为一个企业经理,用假文件取得了银行贷款,现阶段无法归还,除了自首,还应该把贷款用于维持企业的生产,而不是个人挥霍。另外,在我还不了贷款的时候,不要带着钱潜逃,否则会越过轻罪和重罪的红线,加重犯罪。

最后,企业经理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尽快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避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在讯问过程中给予不当回答,导致罪责加重。

关于作者:张思兴,男,中共党员,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华北理工大学兼职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辩论赛讲师,盈科全国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具有律师、国家注册拍卖师、法务会计师、投资分析师等资格。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专家讲师,中国物流与公共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特约专家。曾获“全国中小企业发展优秀律师”、“优秀政府法律顾问”等多项荣誉称号。

著有《超实用极简法律书》、《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百科》、《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解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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