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过去,认识新的东西,基础知识总是需要反复思考和记忆的。今天,让我们整理一下,了解一下GCP。
在我国,GCP的定义与ICH GCP指导原则的定义基本一致,即“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是对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制定《GCP》的目的是“确保临床试验过程规范可靠、结果科学可信,同时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简而言之,GCP是系统临床试验的标准,以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并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利。
我国新版《药品管理法》中使用的GCP官方中文名称与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版本名称相比有两个变化:一是将“药品”改为“药品”,避免与我国新《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的定义相冲突;还有一点是加上“质量”一词,强调本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在形式上与其他药品质量管理标准一致,如《非临床药物研究良好生产规范》、《良好生产规范》或《药品良好生产规范》。
GCP的目的包括两个重要方面:
1.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利;
2.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各国和国际组织的GCP都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保证做出了详细的规定。GCP要求在试验前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每次试验都需要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这将有助于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在研究过程中得到可靠的保护;此外,GCP还负责临床研究项目的设计、研究人员和赞助者和监测者的责任、临床试验的进行以及数据的收集、审查、整理、统计分析和保存以及试验结果的报告
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可以保证临床研究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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