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公布民法典的正式版本,微信官方账号推送的所谓正式完整版本都是假货。判断的方法很简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四节的小标题是否完整。假货如下:
虽然是假的,但是后面要公布的官方版本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动,所以不妨碍我们的初步研究。今天讨论的问题是:《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什么关系?
1.《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
《民法典》中“公共利益”一词出现8次,其中总则编1次,物权编2次,人格权编5次。主编和物权编辑的三次出场,都与征地有关。详情如下:
二、民法典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民法典中,“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三次,包括两个总则和一个合同。详情如下:
第三,“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从字面上看,“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没有区别的。但是,从具体的语境来看,两者还是有细微的区别的。从民法典的使用语境来看,在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时,假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紧张或冲突,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压制或牺牲“个人利益”。在使用“社会公共利益”一词时,强调“个人利益”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在边界内可以行使,边界外禁止,这个边界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说白了,“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积极的,可以以否定“个人利益”为代价,“公共利益”是否定“个人利益”的正当理由;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消极的,“个人利益”的行使一定不能损害它,这是对“个人利益”的滥用。
第四,谁来,如何定义“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纸上谈兵容易,具体应用起来难。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私权权利的宣言,面临着什么是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谁来界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有可能用“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来压制私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共利益”一词出现在大约20部法律中,“社会公共利益”一词出现在大约60部法律中,但没有一部解释什么是“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许把这个概念交给立法机关去定义要求太高——事实上,把它交给任何机关都很难恰当地解决这个问题。正如刘连泰教授所说:“试图一劳永逸地给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只能是人类在公法领域的认识论幻想。”不仅在公法领域,在私法领域也是如此。这个问题只能靠个别案件的司法智慧和艺术来解决。在刘文忠,使用反向解释的方法,指出政府自身利益、商业利益和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都是虚假的“公共利益”形式,不能视为“公共利益”。至于公共利益的解释,“就像一个人在漫漫长夜中寻找目的地,我们可能无法告诉他怎么去,但告诉他哪些路是错的,至少可以避免几个可能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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