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4月14日电记者4月14日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查认定王立军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并于当日正式决定受理。

王力军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堡镇永生村的农民。2016年4月15日,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原审判决于2017年2月17日被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无罪。

4月10日,王立军分别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提交《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共计388,891.5元。其中,向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9,680元,其中精神损失费40,000元,一年利息4800元,罚款20,000元,两年利息2880元,追回营业费用6000元,因被错判刑事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2,000元。

此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12日正式决定受理王立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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