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交易中,承租人需要确认资产使用权,但承租人不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因此存在如何计量租赁负债的问题。

根据新的租赁标准,承租人需要设立租赁负债账户,并计算未付租赁付款的现值。这个现值实际上对应的是资产使用权的原价。简单来说,资产使用权的原价等于未来租金支付的现值:

借款:资产使用权

信用:租赁负债的现值

然而,在实际会计处理中,租赁负债的现值并不直接记录:

借款:资产使用权成本

租赁负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贷方: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金额

准则制定者在设计租赁负债的会计制度时采用了“冲抵差额”的方法。一方面需要记录未来的租赁付款金额,所以租赁付款金额明细科目设置在租赁负债下;另一方面,你需要单独记录租赁的未来支付金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这实际上是租赁中假设的资本利息。因此,在租赁负债下设置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二级账户。二级科目有两个,一个是未来的租金支付,另一个是租金中包含的利息,甚至是承租人在差额后计算的未付租金支付的现值。

在租赁期内,我们还需要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进行摊销,也就是将租赁负债从现值逐步还原到未来的租赁支付金额,以使两种类型最终保持一致。也可以理解为根据现值按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借款: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在建工程

贷款: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实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时,应当抵销租赁负债:

借款:租赁负债-租赁付款

贷款:银行存款

财政部在设计会计处理逻辑时,为了简单起见,没有说明承租方涉及的增值税处理。我建议在确认资产使用权时,对潜在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估算,单独作为过渡科目“资产使用权进项税”处理。计入租赁负债的增值税进项税暂不能排除,租赁付款金额现值的实际计算通过排除不含税部分确定。

借款:资产使用权成本

资产使用权进项税

租赁负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贷方: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金额

资产使用权折旧时,基数不包括预计进项税。当承租人实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抵销租赁负债。同步准备会计分录:

借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信贷:资产使用权进项税

最终,资产使用权的进项税科目将被抵销。如因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等特殊原因,发现原预计进项税额无法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将无法从预计进项税额中扣除的部分调整为资产使用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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