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牟平区某医院发现一男子在女厕所偷窥,警方根据监控将该男子逮捕。据报道,该男子将面临拘留处罚,而他的妻子正在医院分娩。

据孙谋牟平区西山边防派出所民警介绍,当天刚从医院男厕出来,看到一名女子进入女厕。他不小心进去了。当他看到女厕所里没有人时,他等待着偷看的机会。偷窥期间,他还说了一句脏话。女人听了震惊了。出来后,孙已经跑了,然后那个女人报了警。

边防警察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监控转移到医院,根据监控找到孙所在病房。此时,警方知道孙的妻子正在医院分娩,她的家人也在医院。为了不惊动孙的家人,警察悄悄把孙带了出来。孙在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为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抱歉。他在警察面前痛哭流涕,说当时不知道自己在想什么。最后,孙将面临拘留2天的处罚。

偷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但偷窥不构成犯罪,不会造成量刑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停止侵权。即当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第二,道歉。即加害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害人道歉并取得理解。

第三,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赔偿主要是指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侦查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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