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清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女导医林故意伤害罪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左富春、游婉倩、潘、卢希基有期徒刑三年。

审判地点。韦聪图

自2016年3月起,南宁玛利亚诊所股东左富春与被告人尤万谦合谋,当时尤万谦是彭宇集团物业公司第一附属医院服务中心主任。左富春每月给尤万谦3000元,而尤万谦则利用自己的便利,负责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安保工作,纵容与左富春合作的医护人员游说,强迫患者去玛利亚诊所就诊。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女导医林在门诊求医问药时多次叫停,引起左富春、游婉倩的不满。

2016年6月,左富春和游婉倩开始策划报复林。游婉倩找到了潘,然后潘找到了卢希基,三人一致认为潘和卢希基应对伤害行为负责,赔偿5000元。2016年8月4日,左富春向游婉倩汇款1万元作为找人报复林的费用,游婉倩先付给潘3000元。在游婉倩、潘、卢希基的带领下,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楼对林进行了鉴定。2016年8月5日下午,他们开着电动车从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追到林的住处。

2016年8月6日6时许,潘、卢希基来到林在南宁市路附近的住所,随后跟随开着电动车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班的林。6点50分左右,当三人前往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文物园附近时,潘驾驶电动车追到林并向他平行靠近,而坐在电动车后座的鲁希基则用铁刀伤了林的左脸逃跑。同日下午,游婉倩将剩余的2000元钱付给潘,潘和卢希基催他将剩余的5000元平分。

受害者脸上的疤痕是7.1厘米。韦聪图

据广西公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面部7.1 cm长的疤痕构成轻伤级别,腮腺上叶为轻伤级别,左耳垂为轻伤级别。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富春、游婉倩、潘、卢希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均构成故意伤害。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了主要作用,他们都是主犯。虽然他们在法庭上已经主动认罪、悔过、如实供述,但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故经综合考虑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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