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诈骗800万JD.COM豆”案近日落幕。
5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该案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邓犯诈骗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赔偿800多万元。
买卖了800多万的票据,说不知道是不是犯罪
邓,30岁,来自四川省中江县,是商城的一名网店经营者。2015年11月24日,邓因涉嫌诈骗被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邓以买卖方式取得京豆,诈骗商城返还商家货款共计800多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该报此前报道称,审判期间,邓承认了检方指控的事实,但曾辩称自己“不知道刷牙是一种犯罪行为”,并表示许多网店会因表现原因出现刷牙行为。“如果有人监督,今天就不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邓在提供的支付平台上开设网店,利用其个人控制的买方账户进行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并进行下单和评估,以公司的房产价值抵作货款,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从商城支付平台套现。邓采用上述方法,诈骗公司款800多万元。
2016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并返还公司800多万元。
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在终审中被判处11年徒刑
一审后,邓不服,以“事实不清、罪名不实、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并表示不同意诈骗罪的指控。
“其行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是对他人财产的欺诈。”邓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是违反交易规则的,不同于传统商业经营中的欺诈案件。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邓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与公司注册多家公司开设网上商店,或雇佣他人,通过自营、晒单、评估等方式买卖公司奖励的京斗,然后利用京斗骗取公司的钱财,实际上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该院认为,邓主观上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有具体的诈骗对象。他客观上实施了编造虚假销售业绩、套取JD.COM公司京斗、骗取JD.COM公司资金的行为,侵犯了JD.COM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外,一审法院在邓到庭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赃款大部已追回,依法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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