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受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金额,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贷出,并负责在到期时收回贷款本息的金融业务。客户在发放贷款的对象和目的上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可以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信用和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区别

资金的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只是在资金的使用上改变了形式,委托单位拨付的资金变成了金融信托机构的贷款,委托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的贷款关系变成了金融信托机构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但这并不改变资金的本来性质。信托贷款是金融信托机构吸收的信托存款和自有资金的一部分。在保证受益人能够获得应有收入的前提下,选择自己的项目和对象发放贷款,从而具有银行贷款的一般特征,从本质上改变了原有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对信贷计划的影响程度不同

由于委托贷款是金融信托机构委托其代为使用委托资金,委托资金的使用多为一次性,对综合授信计划影响不大,授信规模扩张也较小。信托贷款的特点是借贷和提款反复循环,资金不断周转,对信贷规模和信贷计划的影响较大。

管理方法不同

一般来说,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比较宽松,而信托贷款被认为是对银行贷款的严格管理。

具体业务要求不同

金融信托机构主要根据委托单位指定的资金用途和对象办理委托贷款,监督资金使用,到期负责偿还,但对借款单位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不负责。信托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由金融信托机构独立处理,因此应承担贷款的风险和经济损失。

不同的法律关系

信托贷款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

二、信托贷款的特点

1.信托贷款是直接融资

信托贷款是直接的金融产品。信托贷款受信托目的特殊性的制约。资金处于从客户到受托人再到融资人的封闭运行状态,风险传递是线性的。不同信托项目的风险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渗透。如果信托贷款项目存在风险,其他信托计划不会受到影响,即使信托公司存在过错,其固有资产也会受到影响。风险结构是局部性的,而不是系统性的传染和扩散。

相比之下,银行贷款是间接的金融产品。资金从盈余方到短缺方通过银行中介,金融风险集中在银行。间接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效应和羊群效应。如果一家银行有风险,它可能会很快转移到其他银行。在恐慌心理的驱动下,储户群体拥挤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

金融产品的法律结构影响着人们对风险的预期和应对风险的方式。银行可以自由从储户存款中自愿提现,这是银行的信用,所以银行要承担流动性风险;信托受信托财产的约束。除非信托文件规定了流动性,如赎回受益权,受托人不提供流动性义务,因此不承担流动性风险。

投融资体系涉及金融体系如何有效地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信托融资是间接融资的直接性,它开辟了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渠道,加速了金融体系从银行型向市场型的转变。这种转变对于提高财务效率意义重大。

2.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银行贷款是比较规范的产品,产品价格的弹性,也就是利率,比较小。为了降低管理成本,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借贷规则是抽象的、一般化的。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缺乏灵活性。与银行贷款一刀切的风格不同,信托贷款是高度个性化,区别对待的。信托贷款的灵活性特点是定价灵活、风险收益匹配灵活、贷款灵活,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与银行贷款在操作上有很大的不同

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相互结合,相互转化,使信托资金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在风险和收益的结合中争取最大的平衡。

信托公司在发放信托贷款时,往往会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对担保、贷款、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业务活动进行约束,以实时掌握企业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出现所谓债务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

银行往往从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来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和风险程度。,但并没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积极主动的影响。他们的惩罚措施有更大的威慑力,但影响力不足,效果往往很差。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一把双刃剑,容易导致多家银行同时催收贷款,或者使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的功能,不仅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还可以增强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收益率高,信托公司不仅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还可以分享企业的资本增值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回报会很高。一些信托公司引入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混合融资,兼顾各种应用方式的好处。

信托贷款和投资具有转化的特征。信托公司投资于阶段性信托时,通过股东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化为债务融资。它不仅可以委派董事作为股东参与经营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第三方可以为回购义务提供担保,拓展了债务偿还的担保渠道。

信托公司除股权外,还可以通过有条件的股权转让购买企业的房地产、应收债权等资产,为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方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在我国没有所有权转移担保制度的情况下,取得了良好的担保效果,避免了担保制度所否定的流动性和抵押物的弊端。

这些灵活的组合方式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元素。由于银行不能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使用有贷款债权的存款资金时不能积极配合物权和股权的使用,限制了产品创新的空。

三、贷款委托新规出台后的变化

在现有监管框架下,贷款委托新规出台后,仍要进行非标准债权。如何实施?

委托贷款的产生是基于民事主体贷款关系规范化的需要。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建立直接借贷关系在经济实践中是普遍的。但如果民间借贷关系正常化,普通生产经营企业可能会变相从事金融借贷业务,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因此,企业之间的贷款关系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来建立。一方面,“发放贷款”被严格框定为金融许可证业务,没有借贷功能的主体不能从事;另一方面,这种委托贷款的发放可以得到充分记录和控制。

信托贷款结构图:

当然,首当其冲的是按照各种规范性文件对符合现有规定的项目采取信托渠道。多年来饱受诟病,没有主业,生活在银行阴影下的信托业,似乎终于在这一轮监管中找到了一条窄窄的缝隙,成为唯一一支拥有委托管理资金和不规范债权的正规军。然而,这种业务差距的可持续性并不乐观。之前有大资金管理的新规定,之后有银行和信贷管理的新规定。银监局有渠道面对压力,旁边有信托业发布的军令,不减规模就不展。

银行和信贷管理新规何时出台,渠道业务还能做多久,渠道业务净资本管理是否会进一步收紧?这些问题,比如达摩克利斯之剑,只在乎先跑后摔。

优点在于,对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项目,通过信托贷款贷款可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实行抵押、质押担保公证等信用增级措施,单层套型按3%的简单征收率计提增值税。

缺点在于有些项目本身就有合规问题。目前主流信托公司无法逆风做渠道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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