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5月26日电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6日通报了警方对黄案的调查结果,称山东聊城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的朱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不对朱等人提起刑事诉讼。

2016年4月14日,山东远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和他的儿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而被11名讨债人侮辱。于欢捅了四个人,其中一个死于失血性休克。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介绍,媒体报道山东玉环故意伤害案后,医院立即成立了由反渎职部门组成的专门调查组,通过现场检查、现场询问证人、现场收集视听资料、收集110份警方记录、查阅案卷材料、提审在押人员、询问警员等方式,调查是否存在失职行为。

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点,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民警朱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远大工贸公司现场。现场采取口头措施制止并警告了十多名收债人。鉴于现场人员多,警力不足,及时打电话要求增援。离开接待室中心后,他们继续听取工厂知情人的反映情况。

同时,朱、等人在办案过程中也存在办案不够规范的问题,如未能有效控制犯罪中心现场,未能对现场两侧人员进行隔离和隔离等。但是,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等人不提起刑事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等。都已公开告知此案。2017年3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派人到山东宣读论文,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的汇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同日,山东省公安厅在官方微博上发声,并于3月26日上午派出工作组到当地检查警方办案和案件处理情况。

于欢故意伤害罪一案,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杜洪章、徐锡玲、李欣欣、被告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高级法官吴京担任审判长,王文星法官、刘助理法官组成合议庭。

记者5月25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的布告栏上看到,法院将于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在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

1.《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 山东高院27日二》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 山东高院27日二》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unshi/1763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