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人不禁明白了什么叫总纲、总纲、控制纲、修订纲。总体规划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再到建设性详细规划,实际上是一个由宏观到微观、由浅入深的过程。
总 规总体规划:原则上开发建设前要编制总体规划。小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直接编制。一般来说,总则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状况和现状,在一定时期内,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之间的布局空。
总体规划期一般为10至20年,可根据需要对长远发展进行规划纲要安排。对于近期的发展布局和重大建设项目,也要进行短期规划,一般为3至5年。
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分析旅游市场,确定主题形象,划定用地范围和空之间的布局,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提出发展措施。
总体规划内容:
1.综合分析和预测旅游市场的总需求、区域结构和消费结构。
2.界定范围,调查分析现状,科学评价旅游资源。
3.确定性质和主题形象。
4.确定规划的功能分区和土地用途,提出规划期内的旅游容量。
5、规划的对外交通系统布局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和位置;规划内部其他道路系统的走向、断面和交叉形式。
6.规划的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
7、规划其他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总体布局。
8.规划防灾系统和安全系统的总体布局。
9、研究确定资源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10、规划环境卫生系统的布局,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11、提出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工程规划。
12、提出总体规划的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以及在规划、建设和运行中的管理意见。
13、开发建设总体投资分析。
总体规划要求的结果:
1.策划文。
2.地图,包括区域图、综合现状图、旅游市场分析图、旅游资源评价图、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功能区划图等专业规划图,以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等基本信息等。
绘图比例可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性确定。
政府主导的主要包括总规和控规 概 规概念规划:
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的新提法往往勾勒出在最佳条件下可以实现的理想蓝图。它强调创新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思维。
概念规划的主要内容:
概念规划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城市发展中的方向性和战略性重大问题,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角度提出城市发展的综合目标体系和发展战略,以适应城市快速发展和决策的要求。
与总体规划设计相比:
概念规划强调内容的简化、优先顺序以及长期和整体利益。概念性规划提供客观、整体的发展政策和假设,在微观层面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微观层面的内容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
概念规划结果的要求:
图集,包括区位分析图、市场分析图、现状分析图、功能区划图、项目布局图、标志性景观及风貌控制图、概念性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重点项目示意图及相关文字和图形说明等。不需要手册。
控 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针对近期建设的需要,可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该地区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该地区的所有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导。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详细规划规定了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限,详细规划规定了各类用地内适合建设、不适合建设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物类型;
详细规划规定了各街区的控制指标;
详细规划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高程;
详细规划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走向、管径、用地边界;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需要收集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基本数据:
该规划地段的总体详细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要求,以及相邻地段的批准规划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分类为小类;
人口分布现状;
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预留建筑面积等;
公共设施的规模和分布;
工程设施和管网现状;土地经济共享数据,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城市和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建筑特色。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总则: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土地利用和建设详细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用途土地的适宜建设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路段的施工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相关术语的解释;
8.其他相关一般规定。
土地的划分和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详细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求;
各区块控制指标清单:详细规划控制指标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循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详细规划指标一般如下:
土地使用性质;
建筑密度;
建筑控制高度;
容积率;
绿地率;
交通出入口朝向;
停车泊位等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指标一般如下:
人口容量;
建筑形式、体量和风格要求;
建筑色彩要求;
其他环境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详细规划位置图。绘图比例不限;
土地利用现状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尺为1/1000~1/2000,各种土地利用范围分类绘制,必要时将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市政公共设施等分别绘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图的比例尺与当前图相同,详细画出各类用地范围;
详细规划土地区划编号图。图的比例尺为1/5000,表示地块的分界线和编号;
各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绘图比例为1/1000~1/2000,图上标有以下内容:
1.规划每个区块的边界,标出主要指标;
2.规划和保留建筑物;
3.公共设施的位置;
4.道路的走向、线型和断面,以及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
5 .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边界;如有必要,第4项和第5项可以分别绘制。
各项目管线详细平面图。绘制各种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高程。
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
1)详细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详细规划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详细规划兼顾城市的自然、气候、民族、风俗、传统风貌等地方特色,以及规划用地周边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预留的河湖、地形、植被、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并将其纳入规划;
4)详细规划适应居民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基础设施、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美观的居住环境;
5)详细规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详细规划在建筑群体和空之间为工业生产、机械化施工和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详细规划为商业运营、社会化管理、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企业责任主要包括一般规则和修订规则
修 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目前将要修建的路段,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以指导各种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1.现状及建设条件综合分析。
2.土地利用布局。
3.景观系统规划与设计。
4.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设计。
5.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6、旅游服务设施及附属设施系统规划设计。
7.工程管道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8.垂直规划设计。
9、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系统规划设计。
建设性详细规划的实现要求:
规划规范
1.现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想;
3.土地利用布局;
4.空之间的组织和景观特征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专业工程规划与管网整合;
7.纵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土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居住建筑总面积及平均层数;
4)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5)居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图纸
1.规划路段的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中的位置及其与周边地区的关系;
2.规划路段现状图。图纸比例尺为1/500 ~ 1/2000,标明自然地形、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和各类土地、建筑物的范围、性质、层数和质量;
3.规划总平面图。规模同上,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的位置和范围应在图上标明;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口坐标、标高和停车场边界;
5.垂直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口和变坡点的控制标高及室外地坪的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及相关设施、构筑物的位置;
7.表达规划和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规划图中的“七条线”
七条线:红、绿、蓝、紫、黑、橙、黄
“红线”:主要用于道路控制;
“绿线”: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城市周边绿地;
“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堤防;
“紫线”:界定历史文化街区;
“黑线”:指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
“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红线”:指道路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的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可能有绿线和黄线。
红线
所谓“建筑红线”,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确保公路运营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界定公路两侧是否可以修建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物业线控制是公路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业线范围内修建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基准位置的控制线。在与基地和道路相邻的一侧,道路红线一般作为建筑控制线。如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路线外另设建筑控制线,一般称为道路后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出给定的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外,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和建筑基础不得突出道路红线。修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突起物:1。人行道地面空: 窗扇、窗盖允许凸出2米以上,凸出宽度不大于0.4米;允许突出太阳2.50米以上,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不应大于3米;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宜大于1米;允许突出5米以上的雨棚和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1米,且不超过3米。2.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窗扇和窗盖允许伸出2.50米以上,伸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树冠以上5米,挑檐允许突出,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规划红线
一般简称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的控制线。包括土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的规划管理上。
规划绿线
指各种城市绿地的控制线。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专项用地外,不得挪作他用。
规划蓝线
一般简称河道蓝线,是指水源涵养区,即城市各级河道、渠道的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线,包括河水宽度、两侧绿化带、疏浚道路等。根据河流性质的不同,城市河流的蓝线控制也不同。
规划黑线
一般简称“电力走廊”,是指城市电力的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之外,建筑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
1.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为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2.河道规划蓝线:一般称为河道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河道的规划控制线。
3.绿地规划绿线:一般称为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规划的控制线。
4.电力规划黑线:一般称为电力走廊,是指城市电力线路用地规划的控制线。
5.文物保护规划紫线:指经批准作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的土地及其周边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6.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7.物业线:指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绿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某市绿线规划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根据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的管理。
紫色线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指城市紫线的划定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紫线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黄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8日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高效运行,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总体发展有影响,在城市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边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并有权对城市黄线管理进行监督,举报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黄线。
蓝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8日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水系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和航运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增强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管理的地理界限。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城市蓝线管理,举报违反城市蓝线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项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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