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裁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判决,然后以“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审判决。最高法引用了上海女企业家孙拥有的上海安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万源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涉及的资金巨大,社会参与已经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经过上海市两级法院数年审理,安热公司、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暂缓执行原裁定”。经调查,最高法院援引撤销原判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原判决中的“适用法律错误”。

出乎意料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2日认定“原判决适用的法律正确”并“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虎民一中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同一法院的上述两项截然不同的裁决不仅导致安热公司和朱峰公司继续适用

该诉讼也引起了法律界和业界人士的极大关注。经本栏目组调查,发现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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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例审查:

2001年,上海安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民营企业家、中国共产党党员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了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上海民丰股份有限公司29.5%的股份,并担任董事长。但进入民丰公司后,发现总经理谢玉忠、副总经理任芳、股东徐承道贪污国有资产近3亿元。孙给市委主要领导写了一封信反映情况。

谢玉忠等人致信原市委书记,诬告孙涉黑、泄露国家机密,以掩盖犯罪行为,时任市委副秘书长下令市经侦总队对孙进行刑事调查。并指示在找到证据前逮捕人。在此期间,该律师同时也是上海某国企公司的法律顾问,披露了警方要将孙交给当时的公司总经理的消息,并透露安热集团旗下的上海万源公司拥有1403亩土地。

二、非法刻制他人公章,用伪造的印章进行一系列诈骗、侵占他人巨额财产是原告一直坚持的重大法律事实。为什么司法机关总是在没有审判、没有认定、没有实质性处理的情况下掩盖重大程序性违法行为?

据孙公司及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本案的核心焦点之一是公司、安热公司、珠峰公司同意对万源公司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公章及授权条件进行封存。但在程凯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取得加盖公章的使用权的情况下,其在安热公司和珠峰公司背后,恶意制作另一个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冒充万源公司,用上述印章和伪造的签名办理万源公司2003年新的工商年检手续,并利用上述伪造的公章控制万源公司的经营活动,随意处置其财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上海市高级法院判决均确认了程凯公司“刻制公章”的事实。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可程凯公司“自刻万源公司新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郭永昌律师表示:“对于程凯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法院一直极力回避专业术语,伪造他人印章,据说是“自刻公章”。至于“自刻”别人公章,这还是民主诉讼吗?

但是,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程凯公司在不知道双方共同盖章的情况下,制作了他人的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无论这种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是否合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无论当事人如何主张,都是置若罔闻,更不用说不予回应了。

无可争辩的是,2002年9月17日,万源公司通过私刻伪造了万源公司的全套印章,以万源公司的名义开立了218银行账户,伪造了万源公司的全部文件,并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以万源公司的名义诈骗了银行3.6亿元,供程凯公司使用。“狸猫换太子”的手法,将3.6亿元的合同执行款带回了由程凯公司控制的伪造印章开设的甲板“万源公司”的218账户。在此类铁证不利于程凯公司的情况下,在上述违法事实得以避免的情况下,程凯公司仍将胜诉。

上海万源城市规划图)

第三,一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在最高法院屡禁不止,以“不提黑不提白”的方式窃取了法院确定的审判重点:安热和朱峰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后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最高法院重审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经解除以及程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审判结束后,最高法院突然180度大转弯,违背了自己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的判决。原审判决维持原判:孙、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2017年1月送达申诉人的第71 号民事判决存在以下明显的重大程序性违法行为:1 .在没有审判程序的情况下,改变法院审理争议的公认焦点:2016年3月31日,在最高法院审判庭的主持下,争议双方发表意见后,法院认定争议焦点为双方合同是否已解除,程凯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双方在法庭上都不反对这个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未在三个月内对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解除合同。城市发展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投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公函,合同应视为已解除,证据确凿。但在延期的最高人民法院第71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通过任何审判程序对法院认定的争议焦点进行修改,并以“非黑即白”的形式秘密撤销。从而规避了《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的强制性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主张、强调的法律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裸程序违法。2.申诉人坚持指控程凯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违反公章刻制的法律规定,伪造公章、财务章、个人章冒充万源公司,并以伪造的印章任意开立银行账户冒充万源公司,以“万源公司”的名义任意处置万源公司的人才和财产。并以“万源公司”的名义为银行融资,控制和处置了万源公司财产的一系列赤裸裸的欺诈、侵权和重大违约行为。最高法院和上海法院一样,继续无视上诉,以“非黑即白”的方式回避审判,没有引用、评论或承认:申诉人在原审和再审期间提交的程凯公司伪造印章,以欺诈手段非法侵占申诉人全资子公司万源公司财产的直接证据, 以及向法院提交的证明程凯公司在原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伪证的证据材料,最高法院一如既往地采取不在判决书中引用、一句话也不说的方法继续帮助程凯公司掩盖事实。 3.申诉人曾在最高法院多次强调,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不作为”作为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承认。在合同执行期间,程凯公司多次违约,投诉人没有立即提出解除合同,而是敦促程凯公司执行合同。这种暂时的“不作为”并不意味着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不能认定投诉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在最高法院主持的法律审判过程中,申诉人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有纳入审判程序。4.孙根本无法接受最高法的再审判决,将坚持依法维权。她认为,帮助公司掩盖重大违法行为、打赢这场官司的唯一途径就是腐败:孙表示,她将依法维权。虽然很难,但我会坚持下去。郭永昌律师表示,作为一方当事人,不可能理解这种明确违法行为背后的原因,但至少可以认为,在法律规定如此明确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发生了明目张胆、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涉及如此巨额财产分割的内幕,显然存在异常因素。虽然我们掌握了一些腐败事实,并愿意随时提供给国家反腐部门,但我们永远无法掌握所有的腐败内幕,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开、非法的程序只是为了掩盖重大腐败的内幕。对于此案,律师本人和上海徐律师愿自始至终免费提供帮助,希望此案能引起国家反贪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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