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3日电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六条突出了对14岁以下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人不需要数量限制,强迫幼女卖淫的人是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解释》共有14条,分别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的认定标准、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标准。

《解读》有两个亮点。首先,它强调对未成年人和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解释》中,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情节严重”标准,以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力残疾人、重度性病患者从事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定罪标准,是指组织卖淫的普通人数标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对患有严重的性传播疾病的人作出了特别规定。对未成年人、孕妇、弱智者做了特别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类人属于弱势群体,应该得到特别保护。

《解释》第六条中,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突出了对14岁以下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不要求限制人数,只要强迫幼女卖淫,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二是《解释》中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引诱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不同的人数。虽然《刑法》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在同一定罪量刑条款中,但从犯罪性质来看,引诱他人卖淫是使无意卖淫的人走上卖淫道路,而容留、介绍卖淫的对象是曾经从事卖淫或者有卖淫意图的人。

因此,该解释将引诱他人卖淫与庇护或介绍他人卖淫分开处理。引诱他人卖淫罪不受人数限制,即引诱一人卖淫构成犯罪,容留或介绍他人卖淫规定容留或介绍两人以上构成犯罪。引诱他人卖淫的“情节严重”标准也参照容留和介绍卖淫的“情节严重”标准减半。

据了解,该解释于2017年5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和2017年7月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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