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鉴定结果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鉴定结果要成为证据,法院会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只有通过审查才能成为证据,那么如何审查鉴定的真实性呢?

一、如何审查鉴定的真实性

在诉讼中,往往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律师或者当事人应当对对方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是否具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以确认评估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人名称和委托评估的内容;

委托鉴定的材料;

鉴定的依据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

评估过程说明;

鉴定结论明确;

鉴定人资格说明;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签名和盖章。

如果鉴定证书的上述内容不完整,那么鉴定证书一定存在瑕疵,不能作为结案的依据。

二、如何审查鉴定人的资格

1、评估师是否注册取得评估师资格。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法医鉴定;

物证鉴定;

视听资料的鉴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诉讼需要,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其他应当由鉴定人、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上述四种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必须经过注册并取得鉴定人资格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这是评估师注册管理的一般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制定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受聘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从事刑侦检验、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书检验、视听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警犬鉴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如果鉴定人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作出鉴定结论,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评估师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从事法医学、物证、视听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鉴定人是否应该回避情况而不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下列四类人员不能作为鉴定人:

一、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从事鉴定的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鉴定人有回避情形且未依法回避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依法定案的依据。

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鉴定工作。如果鉴定人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作出鉴定结论,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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