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查澄清了腐败的具体资金和材料的范围

贪污、养老、工伤等社保基金将受到严惩

记者8月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作出批复,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批复将于2017年8月7日生效。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司法解释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一旦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但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实践中并不清楚。

近年来,挪用和滥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现象频频发生,社会保障资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屡禁不止。各地检察机关查处了大量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

部分地方人民检察院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是否可以适用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2017年7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作出上述答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范围。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范围不同,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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