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6日电 加拿大《环球华报》5日刊文说,10天前以色列对加沙地带所发动的大规模攻击,以“自卫”为“法理依据”。如今,幸好没有同时发生黎巴嫩受攻击事件,媒体受众受到“自卫战争论”洗脑之余,至少还能够知道加沙地带的人民处于战火蹂躏中。

文章摘录如下:

2001年9.11事件以来,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2006年的以色列攻击黎巴嫩南部与加沙地带事件,以及10天前以色列对加沙地带所发动的大规模攻击,多多少少,直接或间接,均是以“自卫”为“法理依据”。

除了2003年对“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指控太过荒诞不经而引起德国、法国为首的“道德联盟”的反对之外,其他几次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的武力行动都一度获得主要发达国家,尤其是主流媒体的广泛支持。而且,每次武力行动结束后,均毫无例外地让国际社会派遣维和部队替攻击方收拾残局。往后,再次劳师动众向加沙地带调遣国际维和部队,应当属于意料之中。

就法律角度,确切地说,就《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际战争法,以及联合国国际法院多年来的一系列判决案例,早已对“自卫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大体说来,自卫,固然是任何主权国家都可行使的自然权利,但必须是在受到敌方具有持续性、大规模、危及国家安全的武装攻击下所采取的紧急自救措施。

自卫的目的应当限于击退攻击者,而不是消灭攻击者;自卫的规模必须限制在必要、对称范围,而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攻击方进行占领、对其提出政治变革要求,更不得对平民进行攻击或趁机大肆破坏民用设施。自卫方一旦采取反击行动,必须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并听从安理会是否对攻击方进行集体制裁的裁决,其中也包括,如何采取其他办法维护国际安全与和平的裁决。

2006年以色列同时对黎巴嫩和加沙地带进行的大规模军事行动,以及当前对加沙地带进行的大规模攻击,均是以“受到火箭攻击”或“若干军人在边境遭绑架”为理由。就法理角度分析,一方面黎巴嫩真主党与加沙地带所拥有的火箭杀伤力极为有限,远不及以色列一方炮火的威慑力与破坏力;二方面其10公里上下的射程也远远达不到“构成以色列国家安全威胁”的地步;三方面这种局部性的边境冲突双方都有责任。

令人扼腕的是,2006年加沙地带受到以色列一方出动7000架次血腥攻击,造成1100人死亡、4000多人受伤时,国际媒体竟然对该事件完全忽略。如今,幸好没有同时发生黎巴嫩受攻击事件,媒体受众受到“自卫战争论”洗脑之余,至少还能够知道加沙地带的人民处于战火蹂躏中。

5日接受某电视台采访时,笔者对“以色列的战略目标为何?”做了如下回答:“对许多国家而言,维持绝对优势就是战略目标。只要能够使敌方或假想敌倒退50年,便完成了战略目标。”至于这次的大规模军事进犯是否符合以色列即将进行的选战需要,笔者能够说的是,自从以色列发动打击以来,其现任政府要员的民众支持率大为提升。除此之外,我们也不能排除一个可能性,即国际上许多极端分子迫不及待地要赶在奥巴马站稳脚跟之前,在军事、金融、企业等等领域,占领尽多的战略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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