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X 年 3 月 5 日,黄石海旅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海旅旅行社”)(甲方)与龙某珍(乙方)签订《旅游百事通门市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合同约定 : 甲方将大上海门市部(下称“门市部”)交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期限自 201X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1X 年 12 月 31 日止;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承担门市部经营期间因乙方原因产生的经营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连带责任;门市部经营所需场所等按甲方的标准完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经营期间,拥有在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前提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选用员工、内务管理等自主权;乙方负责经营的门市部使用公司统一印发的旅游百事通专用合同、收据及发票,享受专人培训与指导;甲方在门市经营中统一使用“旅游百事通分销系统”接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其上进行旅游团队及旅游相关单项服务的查询、报名等业务操作,并妥善管理用户名及密码;双方认同分销系统的数据为处理经营纠纷的有效证据;门市部所接待的散客必须在出团前全额缴纳团费,但单位客户团,门市部在出团前先支付 80% 团费,团队结束后(7 天内)由门市部付清尾款;乙方销售的产品必须为甲方签约指定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若乙方选择销售其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甲方仅认可分销系统上的转团操作行为,但甲方无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监督及客户服务;甲方按销售的一定比例奖励乙方;乙方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再委托第三方经营、再开设下属经营部门等;有关乙方经营的规划、管理、营销、宣传等事项由甲方监督执行。
合同签订后,龙某珍经营管理大上海门市部。201X 年 7月26日,龙某珍招揽了40名游客参与8月3日至8日的“半岛+大连单飞单卧 6 日游”,并通过使用海旅旅行社的“旅游百事通分销系统”进行报名等业务操作,订购了“好客山东”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系统中该笔订单的结算价格为93730元。随后,龙某珍自主定价并以海旅旅行社的名义与游客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收取了相应的旅游费用。当日,龙某珍向海旅旅行社支付“团款”40000 元。7 月 29 日,龙某珍再次向海旅旅行社支付“团款”10000 元。
上述 40 名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对地接社的服务不满,遂向湖北省黄石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投诉海旅旅行社。因龙某珍尚欠海旅旅行社“团款”(旅游费用)43730元,被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虽然龙某珍辩称双方之间并非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应为劳动争议,但从双方之间签订的《旅游百事通门市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看来,龙某珍以海旅旅行社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依托 “旅游百事通分销系统”开展旅游业务,并向海旅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在经营管理大上海门市部期间,其管理、营销、宣传、开支、招聘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自主性,符合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故认定双方之间系挂靠经营合同关系。
虽然《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及旅行社不得准许其他个人以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但并未规定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的民事责任,且该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不影响挂靠经营合同的效力。
海旅旅行社在其分销系统中发布供应商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信息,龙某珍使用海旅旅行社的分销系统订购了旅游产品和服务,以海旅旅行社的名义与游客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并收取了相应的旅游费用。海旅旅行社已向游客提供了旅游服务,龙某珍应按系统中确认的结算价格按时足额支付相应价款,其未按约给付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在旅游行业,旅行社挂靠经营现象可以说是十分普遍。挂靠经营一般是指经营主体(多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另一经营主体(多为具备一定实力、信誉、资格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协议约定,由挂靠方使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凭证、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企业提供挂靠费用的经营形式。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个人与旅行社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法院认为,虽然挂靠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因为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所以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如合同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14 条对此进一步作出了解释,即“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简单来说,“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明文规定该合同或行为无效,或者直接用“禁止”措辞某一行为。尽管《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但没有直接规定该行为无效,所以据此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
对旅行社而言,挂靠经营虽然可以节省一些成本,但却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 16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被挂靠的旅行社还有可能被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所以笔者建议,为了旅行社的商誉和良性发展,应避免挂靠经营。
北京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杨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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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溢律师兼具中国法学学士学位和美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杨溢律师专注于旅游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旅行社、旅游电商、景区等,服务领域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旅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旅游企业设立与变更、收购与兼并、破产与清算,劳动争议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等。
杨溢律师同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曾代表商业银行、大型企业等客户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以热情的服务、高效的技能和严谨的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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