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看似一起简单的官司,一直从北京一中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历经数年时间,五粮液也不容易。从相关报道来看,五粮液还有不少主动上门攀亲的“兄弟”,“三粮液”“四粮液”等等。“九弟”输了,“三哥”“四哥”咋办?
放眼看过去,“我家的表叔数不清”的还不止五粮液。山寨商品肆虐的时候,几乎所有知名商品都有“孪生兄弟”。就食品和饮料领域,“康帅博”和“康师傅”、“激动”和“脉动”、“雷碧”和“雪碧”、“王老菊”和“王老吉”等,都是这个套路。
李鬼横行,并不是法律缺位,法律对于商标侵权赔偿有明确规定,只不过知易行难。首先,调查取证难。侵权企业多为不知名的小作坊,没有厂名厂址,执法部门或被侵权企业想找到他们比较难。再者,维权成本高。对被侵权企业来说,维权收益与打假投入往往不成比例,让企业无可奈何。
“九粮液”被判巨额赔偿具有示范意义,那些靠“蹭流量”过日子的企业可要注意了,等被侵权企业醒来的那一天,就是李鬼们倒霉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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