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1730元、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17.3元、15.5元,二者平均增幅5.5%。2018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1%、基准线为7%、下线为3%。这是山东省连续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连续20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2018年已有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2017年6月1日起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810元,在全国列第8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8.1元,在全国列第9位。
此次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需要。同时考虑到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温和上涨,社会平均工资稳定增长,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逐年增加,今年还将调整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910元,在全国列第5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9.1元,在全国列第4位。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工资发放标准,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负责人明确表示,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基础。企业薪酬调查数据显示,我省企业人工成本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下水平,2011—2016年我省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为12.25%,其中劳动报酬占总成本比重为8.5%,社会保险费用占总成本比重为1.9%,企业职工工资仍有一定的增长空间。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了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201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估算数62305元为基数,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1%、基准线7%、下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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