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规定,新个税法实施后,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没有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等到纳税人确认以后,再重新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项信息无变化的无需再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大病医疗在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除。
2020年度如遇以上项目变更或以往未申报人员,例如子女达到入托、入学年龄,父母达到赡养年龄或者去世等情况,就需要及时填报签字确认本人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若以上项目信息与2019年度本人所填报信息无任何变化的,则无需再填报,相关材料自行留存待查。
“个人所得税”APP上确认最便捷
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多种途径,对于个人来说,最方便的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具体操作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升级到最新版,首页可看到“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及“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你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19年基础上确认即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如果是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直接选择某个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写就行了。
部分专项附加分摊比例可修改
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子女教育扣除标准为每子女每月1000元,继续教育扣除标准为每月400元或当年3600元,住房贷款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为最高每月2000元,大病医疗则在次年3月至6月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部分专项附加扣除比例可以修改。子女教育的扣除比例: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感觉有点绕?
这组图片让你一次了解明白
1.《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重要提醒!2020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重要提醒!2020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unshi/600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