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前,男方给女方10万元“定金”,作为忠诚和责任的见证。一个月后,双方因男方原因分手,钱成为双方在法庭上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应该作为男方的彩礼返还,还是女方有权“没收”?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赵父女返还原告杨10万元“定金”、2万元“衣款”、价值3万元的黄金首饰。
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经朋友介绍,25岁的杨(化名)认识了在崇川区工作的。两人年龄相仿,都是江西安义县人。杨觉得端庄秀丽,温柔宜人;觉得杨憨厚,焊接技术高超,就给对方加了微信。
2016年农历正月初九,他们在父母的主持下建立了恋爱关系。当天,杨按照当地习俗给了赵16.6万元,其中10万元为“定金”,4万元为“金钱”,2万元为“衣钱”,6000元为“见面礼”。因为在赵涵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她回去处理,当赵涵处理完他正在做的事情后,他们两个会在安义见面。
2016年3月8日,赵涵在父母的陪同下,用上述“金币”购买了包括钻戒在内的四件金饰,共计3万元。2016年4月初,杨前往南通与会合,一起返回安邑居住。
一个月后的一个早晨,天快亮的时候,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把赵福和赵穆从睡梦中惊醒。门一开,赵父就看到女儿肿肿的眼睛,连忙问怎么回事。
赵涵迟疑地说,“他对我很好,很好,但他做不到...也许他不能生孩子...我考虑再三,决定和他分开!”经过深思熟虑,赵父和赵穆同意了女儿的这个决定。
2016年7月,杨打电话给,说要来南通接她,回安邑老家继续同居,被拒绝了。多次请求均告失败,杨要求退还上述16.6万元,也被驳回。杨一气之下,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赵父女。
在法庭上,赵的父女辩称,由于原告自己的原因,婚姻无法进行,他有权没收“押金”,而“押金”不在彩礼范围内,不能退还。
崇川法院认为,涉案的10万元“定金”、4万元“金钱”、2万元“衣钱”和6000元“见面礼”是同时支付的,不分产权,均为杨按照当地习俗支付给及其家人的款项,与婚姻的缔结密切相关。它们明明是用于将来缔结婚姻,有财产担保的,性质应该属于彩礼。最后,法院判令赵父女返还原告杨的“定金”10万元、“衣款”2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黄金首饰。
赵的父亲和女儿坚持“定金”不应退还,并上诉到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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