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长沙的李先生投诉称12月23日妻子下班后,被公司领导叫去接待男客户,6小时后妻子回家醉得不省人事,还不停抽搐吐血。经诊断系急性酒精中毒、应激性胃炎。目前,黄女士已回家休养。
黄女士回忆称,当天公司一共有三人赴约,吃饭时一共喝了两瓶红酒,饭后又被喊去唱歌,期间,所接待的客户再次拉着自己喝酒。李先生认为下班接待客户还被拉着喝酒,并不是妻子的工作范畴。目前,双方正在进一步沟通协商处理此事。
近年来,因为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权利人起诉共同饮酒者要求赔偿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在共同饮酒中,同饮者要承担哪些义务?一旦由于饮酒出现人身损害事故,什么情况下同饮者可能会承担责任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2015年12月31日晚上,下夜班后,北京一家酒店的厨师长柴某组织酒店的厨师们共20人到另一家餐馆聚餐迎接新年,在聚餐过程中,大家喝了啤酒和白酒。
李先生饮酒后出现呕吐、昏迷症状,随即众人立即停止聚餐,将他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在医院抢救17天后,李先生还是不幸死亡。随后,李先生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当天共同饮酒的19人予以赔偿,赔偿比例是总费用的70%。
理由是作为共同饮酒人他们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并且送到医院后拒绝进行洗胃治疗,只是采取了输液的方式,最终导致李先生死亡。
法院:饮酒人负主要责任 酒友承担10%
法院审理后认为,柴某等19人未对李先生大量饮酒的行为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对于李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但李先生作为成年人,毫无疑问要对自己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更主要的原因还是饮酒人他自己,没有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一个注意义务,他作为一个成年人,也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对自己的酒量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他自己放任自己饮酒、过量饮酒的行为,也是导致最终出现这种醉酒状况、结果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
对于家属提出,当天共同饮酒的同事没有同意医院对李先生进行洗胃治疗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论同饮人当天是否表述过拒绝洗胃,都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的规定,要采取洗胃这种特殊的诊疗方案,是要征求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
本案当中,患者本人已经昏迷不醒,他不能表达意志,如果需要洗胃,又不能联系到患者的近亲属,那就应由医院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最后,法院判决柴某等19名共同饮酒人承担10%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4万4500余元,由19人平均负担。
共同饮酒中,一旦由于饮酒出现人身损害事故,同饮者要承担哪些义务?什么情况下同饮者可能会承担责任呢?
法官告诉记者,饮酒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事故,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饮酒者自己,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不然的话就会引发恐慌,让人无法正常交往。关于同饮人的注意义务,司法上不能苛求,必须是普通人、正常人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
法官提到如果只是没有尽到及时提醒、劝阻的义务,那过错是比较轻微的,但是如果同饮人存在一个极力地劝酒、斗酒甚至强迫饮酒的行为,那这种主观侵权的意图明显,过错较大,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比例也是要相应提升的。
法官提示,在共同饮酒中,首先不要斗酒,不要过分地劝酒,而且还要对饮酒人大量饮酒的行为进行一个积极的劝阻、制止;再就是聚会时一旦有人身体不适,同饮者一定要及时将他送医、进行救治,这样可以认定同饮人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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