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5日电(记者陈南珠)记者从哈尔滨市交警部门了解到,根据《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启动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哈尔滨市区机动车实施了临时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启动和取消时限
市政府在应急指挥部发布12小时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一级(红色)预警后,启动相应级别的车辆限行措施;当警告升级、降级或解除时,相应级别的车辆限制措施将立即启动或撤销。
第二,各级限制
(1)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期:四环以内区域及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建成区禁止重型、中型货运车辆行驶。
(2)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预警期:四环路以内区域及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县(市)建成区禁止重型、中型货运车辆、三轮车辆、低速货运车辆行驶。
(3)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期:四环路以内区域及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县(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运车辆、三轮车辆、低速货运车辆行驶。
3.不受上述措施约束的车辆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邮政专用车辆。
(二)涂有统一标志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和环境保护应急监测车辆。
(三)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用作业车辆和殡葬车辆。
(4)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
四.其他规定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有调整,另行发布。
(二)违反上述限制措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哈尔滨车辆限行规定 哈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实施部分车辆临时限制通行管理措施》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哈尔滨车辆限行规定 哈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实施部分车辆临时限制通行管理措施》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unshi/6616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