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用户称,周大福淘宝官方旗舰店黄金大减价。其购买的标价近5万元的黄金手链,实际付款金额仅为7455. 7元,相当于金价仅为85元/g;标价7500元左右的黄金吊坠,实际付款金额1500元左右。
图片来源:网上截图
据用户发布的内容显示,其购买的2件周大福黄金足金手链,重量分别为87.41g、87.64g,总价分别为6690.05元和7815.70元,使用优惠会后,实际付款金额为6380.05元、7455.7元。此外,该用户购买的1件黄金足金吊坠重量为14.02g,使用优惠后,实际付款金额为1559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用户购买的三件产品还分别包含有4380元,4980元,658元工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浏览周大福淘宝官方旗舰店发现,该用户购买的同等重量手链现标价为4.8万元左右,即使领券购买价格也在4.5万元左右。当记者尝试提交订单时,页面提示该产品目前缺货。而该用户购买的同等重量黄金吊坠现标价为7479.1元,领券购买后价格为7247.8元。
黄金当作白菜卖,确实令人感到惊奇,但更令人好奇的是,该用户否能如愿收到货?
记者联系该店铺客服,问是否还能购买到该产品时,客服回应说:“此前页面售价出现错误,并非实际价格。”记者再次询问购买成功的用户是否会发货,对方称:“不会发货,后续会有专员跟进处理这件事情。”
同时,记者在上述用户发布的视频评论区发现,该用户最新回复称:“购买的小件吊坠已发货。”
值得注意的是,若按上述用户购买的手链计算,每克黄金价格仅为70元左右。当记者问客服当前金价情况,对方回答:“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14:16查询到的金价是495元/克,不含工费,产品标题均有工费显示。”
上述客服还表示,铂金,银饰,K金产品不按克重销售,以页面显示的价格为准。而足金是国家标准规定的首饰产品的最高纯度,是指其贵金属含量不低于990‰。最新国家标准已除去千足金,故已无千足金的,最高为足金。
在发现深圳某数码公司销售的苹果xr手机价格仅为1400多元的情况下,黎先生通过两个微信号下单购买了三台该款手机。公司客服发现后,以无货为由提出给黎先生安排退款,但黎先生并未同意,该公司仍将黎先生支付的款项退回。黎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向他交付已购买的货物。2020年7月1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双方的手机买卖合同,被告数码公司补偿黎先生3000元。
2019年11月的一天,黎先生在深圳某数码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发现“苹果XR-64G/全网大陆行货白色”手机价格为1400多元,便通过两个微信号下单购买了三台该款手机。被告公司的客服发现后,当天便告知黎先生下单购买的手机无货,可以给他安排退款,在黎先生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数码公司仍于当日将款项退回给了黎先生。
黎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数码公司向他交付已购买的手机,如果不能交货,按照购买当时的价格1400多元与市场价格4200元之间的差价进行赔偿。黎先生认为,被告数码公司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黎先生还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数码公司不履行合同,已对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起诉,被告数码公司称,公司因客服工作失误将涉案型号的苹果手机价格标错,并非故意行为。发现标错后,已及时将款项退回给黎先生,并未造成任何损失。黎先生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进行的“善意”购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会对被告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数码公司还认为,公司作为手机批发商,客户都是手机市场的内行,非常了解各种型号手机的价格。黎先生此前也在公司购买过手机,并且询问了涉案型号的苹果手机价格,根据生活常理,苹果手机也没有过1000多元的低价。对于涉案型号的苹果手机1400元的低价,黎先生明显应该知道是标错价格。他用微信购买一台后,还用另外的微信号购买两台,属于“薅羊毛”式的恶意下单。
诉讼中,被告数码公司还提出了反诉请求,数码公司称,在发现价格错误后,公司客服立即联系黎先生,告知该型号苹果手机价格标错,向其表示歉意,并立即为其办理了退款手续。黎先生不满意这个结果,向相关部门投诉,但经查未发现公司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黎先生非常熟悉手机市场行情,此前也曾多次在公司下单购买手机。公司不同于其他专门的电商店铺,在微信公众号上销售的产品需要通过绑定注册才能查阅购买,因此公司不存在标错价格来吸引流量的主观故意。基于重大误解及公平原则,请求法院撤销涉案苹果手机买卖合同。
对于数码公司的反诉,黎先生则表示,他是从事餐饮行业的,对于手机市场行情并不熟知,案发之前因他与妻子都想更换手机,因此才多次询问手机价格。适逢“双十一”购物节,他看到数码公司该品牌价格下跌,认为是苹果有新款手机推出,旧款手机降价,又是购物节降价,因此购买了三台该型号手机并下单付款。如果是恶意下单,在购物网页上没有限制购买数量的情况下,他不可能只购买三台。他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正常生活所需。法律应保障网购的效率与安全,有利于使经营者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如果让经营者以有失公平等事由撤销合同,将危害电子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法院认为,数码公司为手机经营者,在自己的网站页面上发布产品型号、价格等信息,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进行选择后,确认购买并支付价款,至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在发出要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具体到本案中,即数码公司是否错误标注了手机价格。
涉案手机的市场价格在4000元左右,日常标注价格未低于3000元;数码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并没有在网站页面附加“秒杀”、“优惠价”等网络销售日常熟知用语,也没有公示其正在进行打折促销活动,故黎先生称该款手机系被告正在进行“双十一”促销依据不足。正常情况下,数码公司的销售行为应当建立在维持正常成本且有盈利基础之上;黎先生在案发前,也曾就涉案手机等型号进行询价,对相关手机的价格区间也是了解的,涉案手机标注价格为1400多元,大大低于市场价格,数码公司所提该价格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
因数码公司工作人员失误,以明显低于涉案商品价真实价值的价格对外发布销售信息,违背了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按照该价格交付商品,将给数码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应认定为重大误解。数码公司错误标注价格的行为虽非故意,但给黎先生造成了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损失,并导致黎先生采取维权行动,数码公司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虽然黎先生并无提出此诉讼请求,但基于法院判令撤销合同,获得补偿符合黎先生的诉讼利益,法院酌定数码公司补偿黎先生合理损失3000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三份手机买卖合同,数码公司补偿3000元给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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