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结婚两年,却被妻子告知“婚生子”不是他亲生的,其间养育付出的心血付诸东流,双方把离婚闹上法庭。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该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存在过错的女方支付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并返还男方已支出的孩子抚养费4万元。
案情:
女子婚前恋爱未和前男友分手
2019年底,阿鹏和妻子小美分居。不久后的2020年初,小美告诉阿鹏,他含辛茹苦养育的婚生子生父另有其人。这一晴天霹雳使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小美主动要求离婚,阿鹏也坚决要离。庭审过程中,小美还陈述了一段她和前男友的往事。在和阿鹏恋爱时,小美并没有和前男友实质性分手,两人仍然同居在一起。小美和阿鹏交往半年后,小美选择和阿鹏“闪婚”。可因缺乏感情基础,夫妻俩婚后关系并不融洽,矛盾不断甚至分居,最终闹上法庭。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鹏、小美均坚持要求离婚,双方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基础已经荡然无存,无和好、挽回的可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诉讼过程中,阿鹏以孩子非亲生为由反请求小美返还抚养费,同时以自己遭受欺骗、精神受到极大损害为由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龙岗法院认为:小美与阿鹏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小美和他人同居的行为也非友善,而正是这种草率和不理智酿成了如今二人不幸婚姻的苦果,小美存在过错;阿鹏在没有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把孩子视如己出予以抚养,他与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小美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龙岗法院判决准予阿鹏与小美离婚,孩子随小美生活,抚养费由小美负担,小美向阿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同时返还阿鹏支付的抚养费4万元,驳回阿鹏其他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至本案,小美、阿鹏婚姻关系存续及孩子非阿鹏亲生的事实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也即是婚姻的事实及损害的事实一直在持续,这是其一;其二,阿鹏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请求,请求判令小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用民法典的该条规定,明显更有利于阿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明显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之规定。
本案中阿鹏在无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两年,其支出的抚养费理应得到返还,但就该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学界有四种不同学说观点:一是行为无效说,二是无因管理说,三是不当得利说,四是侵权损害赔偿说。本案中,阿鹏实际上对孩子并无抚养之法定义务,阿鹏对自己抚养的实为他人之子亦是毫不知情,不当得利说更为契合,故本案裁判采不当得利说进行阐述说理,论述抚养费应予返还之缘由。
多知一点
父母离婚,孩子不满两岁判给谁?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之一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除了其母亲存在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患有久治不愈严重疾病等情形的,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而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对于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如果子女随之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或父亲、母亲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夫妻均要求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了归纳提炼,并在法典层面更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还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遵循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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