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小偷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想到其举报贪污金额巨大的正厅级官员,构成重大立功,最终获减刑。
资料图,张存 制图
裁判文书网显示,蒋某是南宁市良庆区人,生于1984年。
2018年2月17日晚7时许,蒋某使用事先偷配好的钥匙进入南宁市某小区一住宅内,盗窃被害人邱某的21万元人民币现金及折合人民币162907.44元的外币、纪念币,以及6瓶茅台酒。
同年2月26日,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内,警方搜索出了涉案外币。当日,蒋某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蒋某向被害人邱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8.85万元。
一审宣判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立功表现,构成重大立功,请求法院二审从轻判决。
据蒋某辩护人陈述,蒋某举报时任广西银监局局长赵某等人涉嫌职务犯罪,其中赵某涉案金额为21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二审期间,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蒋某的信访举报材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第八监督检查室出具的《关于蒋某反映赵某违纪违法情况的说明》。
这证实了蒋某举报的广西银监局局长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梁某在玉林、北海的农村信用社做融资借款业务,以打高尔夫球为名接受梁某输送好处费的问题。
2020年1月8日,赵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起诉。
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调查,确定了赵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定,赵某与他人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2122万元,美元7500元,欧元5000元,价值760万元的别墅一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宁中院认为,对赵某的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进行。赵某时任广西银监局局长,其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对整个广西银行保险行业的影响是极大的,系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虽然蒋某仅仅提供了赵某接受梁某财物的犯罪线索,但该行为对赵某、宁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立案查处起着重要作用。法院认为,该受贿案是基于蒋某的检举、揭发才得以侦破。
最终,法院认为蒋某检举、揭发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因蒋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鉴于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赃款去向,涉案的17.43万元已被冻结扣押在案,案件大部赃款赃物得以及时追回,未造成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失,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
结合蒋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的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蒋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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