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争议房屋的居住状况不应改变,应告知双方可以请求分割或继承原租赁权。经过充分说明和调解,如果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原告的主张应被驳回。根据“买卖不毁约”原则,基于共同所有权的被告使用权不会因产权变动而丧失。
如何处理公屋租户之间的纠纷
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本市常住居民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人姓名变更为本市常住居民之一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变更。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且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有人同意将承租人户口名称变更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有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如有异议,出租人应从本市常住居民中按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来租住的子女(根据别处住房情况和居住年限);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根据住房情况和在别处居住年限)。
承租人死亡的,如果其死亡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变更承租人姓名的,出租人应当同意。有异议的,出租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且死亡前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其配偶及死亡前本市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同意变更租赁账户名称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如有异议,出租人应按以下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据别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父母。
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结婚和生育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公房租户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承租人是指一个人,即租赁合同、租赁登记簿、租赁证明等有效资料中记载的承租人,通常是父母或工作单位。广义而言,承租人除了证书上注明的一人之外,还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取得的权利当然是另一方享有的;即使一方婚前租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公有住房使用和租赁若干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离婚后任何一方均可租房。家庭成员通常被认为是一所房子是否可以分割以及房子有多大的重要因素。
公有住房承租人发生纠纷时,通常会到我国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产权。保护此类人的实际权益,并相应转让此类房屋的实际权益。相关房屋产权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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