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维权行动月】为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促进职场性别平等,3月8日国际妇女节期间,天灯工会微信官方账号将分阶段推送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规定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相关知识,供工会职工和广大女职工学习。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减轻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属于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列于本规定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或者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包含在工作时间内。
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堕胎的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上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女工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她就会每天增加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保健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身体卫生和护理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和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名被侵害女职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名被侵害女职工5000元以上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并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加记录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a)地下采矿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20公斤以上的工作,或间歇负重,每次负重25公斤以上的工作。
二、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二级、三级、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二级、三级、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三级、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4)高空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三级、四级高空作业。
三、女职工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工作场所/气体中的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气体等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运行,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四)高处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室、高压室、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需要经常弯腰、攀爬、蹲位的作业。
四、女职工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止从事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劳动范围;
(2)工作场所空气体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天,男方增加哺乳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由所在单位克扣。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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