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应当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一)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
(二)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工商登记: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和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下列建筑企业的资质由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系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专业承包资质)和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建筑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施工企业资质申报申请材料要求:1)同一审批机关批准的资质,企业提供《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一套附件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多专业资质的,每方面增加一份《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和一套附属材料。2)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项目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但原始资料不得放大或缩小),总目录和申报说明标有页码,页码用软封底逐页书写。3)申请材料必须资料齐全、填表规范、印章齐全、字迹清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4)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为中文,且原始材料为其他语种,同时必须附上准确的中文译文。5)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或更换。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可以申请多个项目业绩吗?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代表企业申报项目业绩数,企业不应申报更多的项目业绩(项目业绩累计指标除外)。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项目业绩排名为准,超出标准数量要求的项目业绩不予评定认可。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来代表项目业绩?是否必须提供图纸、项目报表等资料?如果需要,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一般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代表工程业绩的材料。
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性能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除建设工程总承包资质以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外,如果业绩指标能够在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中得到明确体现,则无需提供图纸、工程结算报表等材料。如果指标不能明确反映,需提供图纸复印件或其他能反映技术指标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项目绩效要求的“最近5年”或“最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项目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之日起5年或10年内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业绩。例如,报告年度为2015年,“最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以后完成(交付)并验收的项目。超过该时限的代表性项目的业绩不能得到认可。
企业申报的代表性项目业绩能否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并被申报为多项代表性项目业绩?
答:如果一个单位项目的绩效同时满足多个技术指标,则只能申报为一个项目绩效指标。企业申报的代表性项目业绩为单位项目,无论达到多少技术指标,都只能申报为业绩;由多个单位项目组成的单个项目,每个项目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申报为多项成果。
同一个项目的业绩能否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申报为代表性项目业绩?
答:标准中有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可以同时申报同一项目业绩作为代表性项目业绩,铁路资质除外。
企业能否申报专业项目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性项目表现?
答:不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依法独立承担的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配套项目能否单独申报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项目业绩?
答:没有。
标准中的“单项合同金额”指标代表项目绩效。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个工程分阶段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能否按累计合同金额申报为代表性工程业绩?
答:需要结算单据。
单项合同金额是指合同中包含的合同价格。以合同价格为准,以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工、工程款到位的验证;合同中未约定合同价格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
同一工程分期承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能申报为代表性工程业绩。
标准中建筑工程的高度和层数怎么计算?
答: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至檐口高度计算。
建筑工程中的楼层数是指从正负零到檐口的楼层数,其中设备楼层不算,跃层按单层计算。
3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如何申请资质?
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企业性质由内资转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转为内资的,原资质继承企业应同时申请重新审核,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师〔2014〕79号)申请资质。
重组或分立后的企业再次申请资质时,其从原企业继承的业绩是否可以申报为代表性项目业绩?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次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重组分立后企业承担的代表性项目的业绩;被并购新企业再次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并购前原企业承担的代表性项目业绩。
被降级、撤销、取消资格或者弄虚作假的企业,不允许在限定时间内同时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在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或者分立的,该资质处理前的项目业绩不得申报为有效业绩。
建筑工程中轻钢网架结构的跨度性能能否申报为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跨度性能?
答:没有。
超越资质范围承担的项目是什么?这种项目可以作为代表性的项目业绩吗?
答: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接的项目是指超出企业资质等级承接的项目范围的项目,包括不在企业取得资质等级对应的承包项目范围内、超过取得资质等级时间、超出取得资质等级设定限额的项目。
此类项目不能被宣布为代表性项目绩效。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为代表项目业绩的,可以申报是否超出合格承包工程范围。
联合体承担的项目是否可以申报为代表性项目业绩?保密项目能否申报为代表性项目业绩?
答:联合体承担的项目和保密项目不能申报为代表性项目业绩。
组团建筑项目能否申报为单个建筑面积的代表性项目业绩?
答:群楼(无论地基是否连通)不能申报为单个建筑面积的代表性工程业绩。但如果组内单个单元的地下室与其他单元相连,且为整体基础,则地下建筑面积后的总面积可与其上的单个单元建筑面积合并,作为单个单元建筑面积指标进行申报,代表工程业绩。
如果一个企业因为一个项目问题而被处理,那么业绩是否也可以申报为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业绩?
答:不是,具体情况如下:企业因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被降级、撤销或吊销资质,或者因工程业绩被弄虚作假申报资质的,相应的工程业绩不得申报为代表性工程业绩。
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性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没有。
如果一个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能否不提供代表项目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会,每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业绩都要有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能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直接发包通知等相关中标文件。
是否需要提供所有代表项目绩效的合同(协议)?
答:不需要。代表项目绩效的每份合同应提供施工合同协议和特殊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要素(甲乙双方基本情况、基本协议、双方签字等。),反映主要内容和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一般条款无需提供。
项目业绩完成(移交)的证明材料是什么?哪些单位需要批准签名?
答:对于每一个有代表性的工程业绩,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即工程竣工(移交)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证明。境外项目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业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真实性证明。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应当包括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的签名、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时间等。一般参与验收的单位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申报建设工程总承包资质,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可申报为代表性工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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