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北京某证券公司向员工董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董女士起诉法院,称其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认为其受到了欺骗,发出了通知。现在双方都起诉了西城法院,西城法院已经受理。
在起诉书中,董女士称,她于2010年10月加入一家证券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董女士将担任某部门的副总经理。但2013年2月,公司无故降薪,2月26日以董女士的主管部门已经撤销为由将其辞退,但实际上该部门依然存在。据此,董女士认为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年终奖共计40余万元。仲裁裁决认定证券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董女士支付各种赔偿金共计28万元。董女士拒绝接受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公司还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起诉法院,声称解散通知是应董女士的请求发出的。实际原因是董女士的工作表现不达标,无法团结下属,所以决定辞退董女士。但董女士与单位协商,表示如果做出辞退决定,会影响其再就业。因此,经双方协商,公司以部门注销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没想到董女士后来反悔了。仲裁裁决认定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公司无需向董女士支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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