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条野生小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2月21日下午,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证实,他们是根据法律规定、刑法规定、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县政府办通告作出的认定。

用爆竹炸死六条小鱼,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不少人看来,这就是小题大做,属于典型的“罚过其罪”。特别是警方的原通报中,涉案男子蹲地手指六条迷你小鱼“罪证”的配图,更是对比强烈、喜感十足,这直接放大了此事的荒唐意味。然而需要说明的是,梳理此事的来龙去脉,公安部门的执法实则是有理有据的。所以,有别于过往的类似案例,该案的争议,或许更多还是集中于技术细节层面,而并非大是大非的对错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嫌疑人确有在禁渔区通过禁止方法捕捞的行为,由此已基本符合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不是单纯的行为犯,还要兼顾考量“犯罪结果”,这是该罪名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的最大特征。事实上,相关法条说得很明确,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至于说,用爆竹炸死六条小鱼,到底算不算“情节严重”,无疑是必须审慎评估的。

难得的是,不同于很多法条的模糊化表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于“何为情节严重”,给出了极其详尽的列举式表述。比如说,“数量较大”“聚众捕捞”“屡教不改”“殴打渔政人员”等。一一比照,“爆竹炸死六条小鱼”均不在其列,怎么也算不上是“情节严重”。在本案中,警方的执法选择,尽管不存在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不当等情况,但或许还是存在瑕疵的。这一点,从有关部门在公众号上急急撤回“案件消息”,就可看出端倪。

警方办案是一回事,检方和法院的决定则是另一回事。就算警方认定本案中嫌疑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续公诉、审判环节,还是有可能加以修正的。在过往的实践中,此类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案”,很多都是以酌定不起诉、定罪不量刑等方式处理。这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震慑了不法,也避免了重刑滥罚,真正捍卫了罪刑相当之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平衡好刑法的的严厉性和谦抑性,这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培植法律信仰,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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