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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解读民航总局之前,有几点要注意:
第一:121.381条,正式将单位年龄放宽到63岁。
二是燃油政策统一为航次燃油的10%,既不是飞行时间的10%,也不是45分钟。
再次,提出了“燃料管理”和“最终燃料储备”的概念。
解读|解读《大型航空器公共导航运行资格考试规则空运输承运人》第五次修订
近日,交通部2017年第29号令公布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空运输承运人营运资格考试规则》第五次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修订),将于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为便于民航空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现将修订后的《规则》的背景、工作流程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介绍背景和工作流程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空运输承运人运营资格考试规则》(CCAR-121)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已修订4次,对促进行业可持续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修订和其他发达国家法规的修订,民航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大型飞机公共飞行空运输承运人运营资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第五次修订稿),广泛征求了行业意见,并根据相关行业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法规修改稿。2017年8月29日,经交通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4日公布。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单元疲劳风险管理
2009年,美国某航空公司空公司发生飞行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船员疲劳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美国联邦航空局启动了条例中对机组人员值勤期和休息期的修改,最终草案于2012年形成。与此同时,欧洲航空空安监局也开始修订相关规定,于2013年发布。本次修订根据国外法规最新修订,结合我国国情,对121个P章进行了完全改写,突出了飞行疲劳与值机时间和值机时间直接相关的概念,降低了空勤人员和乘务员每年总飞行时间的上限。
2.单位资质管理和培训管理
人员资质管理一直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此次修订对空勤人员和空乘人员的资格和培训管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对于飞行人员,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的要求,延长了参加121行动飞行员的年龄限制,调整了进入机长培训和飞行教员管理的政策,取消了对飞行员和通讯员的相关要求;对于乘务人员,调整了乘务人员的培训大纲和资格要求,增加了乘务人员的初始培训和再培训时间,增加了乘务人员近期经验的要求。
3.燃料管理政策
近年来,我国飞行中出现了许多低油耗事件,对飞行安全造成了很大影响。在最新修订中,《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增加了对飞行中燃油管理的规定,并修订了燃油要求的部分内容。因此,本次修订相应修改了第121.555条的内容,对承运人空飞行中的燃油检查和燃油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宣布“最低燃油量”和“应急燃油量”的时间。此外,修订了关于定期客运运营燃油要求的第121.657条和第121.659条,统一了国内和国际运营的燃油要求,删除了补充运营的燃油要求,补充了特定情况下的燃油要求和计算所需燃油时应考虑的因素,并为航空公司空承运商优化燃油政策提供了监管支持。
4.新导航技术的应用
近年来,中国民航多次发布咨询通知,指导补充审批和新导航技术的应用推广。同时,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第一部分第38次修订中,对基于性能的导航操作(PBN)、平视显示器(HUD)、电子飞行包(EFB)等新技术的应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航空空公司新技术的应用,规范持证人新技术的运行管理,结合我国民航实际运行情况和国际民航组织最新标准及推荐措施,本次修订增加第S章“特殊运行”。提出了基于性能的导航操作(PBN)、广播自动相关监视(ADS-B)、控制器-飞行员数据链通信(CPDLC)、增强视觉系统(EVS)、增强飞行视觉系统(EFVS)、合成视觉系统(SVS)、组合视觉系统(CVS)和电子飞行包(EFB)等特殊操作
5.飞机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要求空。
为了进一步提高进入设计使用寿命中后期的飞机的使用安全性(即业内俗称的“飞机老化”问题),在参考FAA关于飞机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的规定和成功做法空的基础上,结合CCAR-25R4和CCAR-26适航认证部门对“航空空设备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的要求, 以及国内航空空公司的维修工程能力和现役飞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此次对CCAR-121.363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附录J,对航空/[
6.便携式电子设备管理
根据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国际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本次修订放宽了对飞机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管理,允许航空公司空评估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
7.其他修正案
(1)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增加了证书持有人的信用记录要求。
(2)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在飞机上携带作战规范副本的要求,明确了作战飞行计划的要求,增加了电子导航数据管理的要求。
(3)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了安全总监设置偏差的权限,增加了湿租赁中明确安全责任的要求,明确了每架飞机与调度室在4分钟内建立快速可靠语音通信的要求,修订了飞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要求,修订了备用机场最低天气标准的部分内容,修订了涡轮发动机驱动飞机着陆限制的部分内容。
(4)修订了维修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航空空设备投产前的适航检查、航空空公司维修工作的集中管理和控制、旅客和乘务人员座椅16G和头部损伤准则(HIC)的要求。
本规则第五次修订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除非另有规定,在本规则修订版实施前持有根据本规则签发的现行有效运营证书的承运人空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全满足本修订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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