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颜红在山东中毒案中申请赔偿675万元
6月9日上午,山东中毒案的任颜红在律师陪同下,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675万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称,法院已收到相关材料,将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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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山东省费县东陵村李一家四口因中毒死亡。作为邻居,与李的家人有更多的接触。事发后,费县公安局认定任颜红为犯罪嫌疑人,2011年7月22日,任颜红因涉嫌投掷危险物品被刑事拘留。
2012年6月14日,临沂市检察院以投掷危险物品罪提起公诉。2013年6月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限减刑,并赔偿李等人人民币80万元以上。任颜红拒绝接受上诉。2015年10月2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临沂市中级法院重审。
2017年7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赔偿李等人80多万元。任颜红再次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6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临沂中级法院重审。
2019年6月3日,临沂市检察院以“证据变更”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9年6月2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诉,驳回原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2019年7月30日,临沂市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任颜红。同年8月1日,任颜红被释放。
自去年8月1日获释之日起,任颜红在临沂看守所被拘留了293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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