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管理办法》,修订了《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4月3日下午,这两项措施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根据《合肥市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管理办法》,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新装修租赁住房、盘活现有住房、提高住房租赁备案率、培育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升级改造住房租赁平台、开展住房租赁基础研究和购买第三方服务等。使用商品房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新建租赁住房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和600元进行奖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租赁住房,经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建筑,按照规定集中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经市房屋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照改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奖励。房屋租赁企业盘活存量住房,向银行贷款用于与房屋租赁相关的经营活动,如购买和储存、装修、出租等。如果进入市级监管平台的房屋数量达到15000平方米,按照上述贷款金额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的上限,每年实际商业贷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现。对符合金融贴息的商业贷款,由依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可按担保金额的0.5%奖励房屋租赁企业。使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的租赁企业按照集中改造的规定,按照年度累计备案面积不同每平方米有不同金额的年度进行奖励。年度信用星级租赁企业将获得最高奖项80万元。合肥市将对年信用等级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房屋租赁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40万元。试点期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根据累计备案面积和信用等级综合评价,对前20家房屋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至五家100万元,六至十家60万元,十一至十五家30万元,十六至二十家10万元。对不同情况下的奖励和补贴的申请和审核也有明确的程序,即《合肥市扶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基金年度奖励时间为2019-2021年。本次将个人出租自有住房每平方米的奖励由12元提高到18元,并对《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将于2020年4月25日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修订后,奖励标准有了显著提高。其中,个人将自有住房出租给他人自住的,按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8元。为房屋租赁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当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时,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6元。对提供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每套50元奖励,同一套房屋每年只奖励一次。合肥报社全媒体记者魏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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