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定性
基本事实
迟某某知道袁某某因酒驾已犯危险驾驶罪。为了帮助袁某某逃避法律责任,王某某介绍李某某为袁某某作伪证,后来袁某某指示李某某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并给李某某5万元作为奖励。
迟某某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赶到现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前XXX等人分别处理此案。
法院听证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自首,建议对被告人迟某某判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迟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律师的观点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性。需要注意的是妨害作证罪:
(1)就行为主体而言,本罪中的“证人”不限于狭义的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指示他人作伪证中的“他人”也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谁指使被害人作虚假陈述,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指使翻译人作虚假翻译,都是妨害作证罪。
(二)就行为内容而言,是指阻止广义上的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向司法机关作口头或者书面陈述。除了暴力、威胁、贿赂,还包括教唆、委托、请求等方法,只要客观上具有防止作证或伪证的效果。
(3)就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关系而言,二者的行为内容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人销毁、伪造的必须是他人诉讼案件的证据,行为人的行为指向证人或者被害人等特定人的诉讼活动的,构成妨害作证罪。
本案中,袁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李某某为袁某某作伪证,侵犯了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诉讼进程,构成了妨碍依法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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