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称,一部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黄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频繁受到陌生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骚扰。黄起诉北京互联网法院,理由是该剧的制片人A和B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发现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导致黄私生活受到干扰,超出合理承受限度。制作人主观过错,构成对黄隐私权的侵犯。
对此,本院一审判决,甲公司、乙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精神损失费3000元、律师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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