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载入史册。4月27日晚间, 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配套的七大规则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对投资者最关注的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规则、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了梳理。需要注意的是,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4月28日实施,而前三类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上市条件和要求: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
深交所解读:优化上市条件,提升市场包容性。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一是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创业板交易规则:参考科创板,涨跌幅放宽至20%
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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