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物与赏赐,是宗主国与藩属国关系的物化形式,就安南国而言,其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而学界将这种贡献与赏赐视为贸易形式看待,热衷于进行经济成本核算,试图说明哪一方获利,哪一方吃亏。并且,由于出发点的不同,计算方法不一,得出的结论通然不问。中国学者认为,中国历代帝王一般遵循“厚往薄来”的原则,加之承担了诸藩使臣入贡途中的庞大消费,因此,朝贡国应该得到较大的利益。而越南学者认为,从明代安南向中国朝贡的事实中看出,中国获得了很大的利益。我无意在此比长论短,只想探讨明朝与安南之间贡物与赏赐变化与特点。

明朝与安南之间贡物与赏赐变化与特点

(1)安南贡物明代安南的贡物基本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常规性的方物,如金银器皿、熏衣香、降真香、沉香、速香、木香、墨线香、白绢、犀角、象牙、纸扇等;一是特殊性的贡物,如象、马、树种、阍者、阉竖、象奴、代身金人等。从《明实录》的记载可知,安南以象、马、树种、闻者、阉竖、象奴等为贡物进贡的大多集中洪武时期,其中贡象共六次(洪武四年、五年、十一年、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八年),在贡象时,多半会伴有象奴。明太祖对进贡象犀之类,深感扰民最重,便于二十一年(1388)十二月安南陪臣阮完入贡时,敕谕“象犀之属毋或再进。”故而此后进象甚少。进贡树种仅有一次,据越南史籍载,明人听信越南籍宦官阮宗道所言,以为南方花果多佳种,于洪武十九年(1386)春二月,派使臣林孛到达安南,要求槟榔、荔枝、波罗密、龙眼等树子。

但因树木不耐寒,途中皆枯死。进贡阍者、阉竖是安南朝贡中的一大特色。据史书载,明初安南送进宦官,如阮道、阮算等,在明廷中得到极高的信任,在他们的推荐下,明廷多次要求安南进献。其中洪武十五年(1382)五月进闻者十五人,洪武十七年(1384)十二月进献阉竖三十人,洪武十九年(1386)十二月又进阉竖十九人。遂只是有据可查的数字,其实安南进献之特色人物远不止此数。据史籍载,黎季薄执政后,就对明朝的需索甚为不满,多数情况是敷衍了事。

宣德以后,黎利夺取了安南政权,建立后黎王朝。在所进献的贡物中,特殊性的贡品已经少见,进贡的物品一是金银器皿,一是土产如香料、丝织品、象牙等(2)关于代身金人的问题安南进贡“代身金人”,在中外关系史中是一种十分独特的现象。越南史籍对此特殊现象曾有“偿命”之说,这使学者对“代身金人”的含义产生误解。为此,有必要对“代身金人”的起源及文化蕴义作简单的考述。安南贡献“代身金人”之事,始于元朝。安南自宋朝即已独立建国,但在中国帝王与士大夫的思维中并没有摆脱长期所形成的历史情结,它始终被认为是中国的藩臣,属羁縻之地。因此,至元四年(1267年),元朝派遣张立道、宁端甫出使安南,向安南“诏谕六事”,即“俾使其君长来朝;子弟入质:编民;出军役:纳赋税;置迭鲁花赤统治之。”

元朝对安南六要求

元朝对安南所提出的六个要求,很明显,其目的是要加强对安南的控制,将安南重新回归中原王朝的统治之下,尤其是把“使其君长来朝”“子弟八质”作为最优先的的要求。对此,安南国王陈圣宗(光爵)并不敢公开对抗,而是采取拖延对策,始终不愿入朝。至元十五年(1278年),元朝柴椿出使安南,又“以帝(陈仁宗)不请命而自立为辞,谕命入觐”。7陈仁宗却以“予生长深宫,不习乘骑,不谙风土,恐死于道路”为由拒绝听命。由于陈仁宗托词不朝,元朝几乎要出兵惩讨。至元十六年(1279年),柴椿等再次出使安南,“谕安南国世子陈日垣,责其来朝”。但陈日煊又以疾辞,柴椿则“以理诘难之”。元朝反复要求安南国王或世子亲自入朝不成,不得不作出妥协,想出了一个折中办法,“若果不能自觐,则积金以代其身,两珠以代其目,副以贤士、方技、子女、工匠各二,以代其土民。”这是元朝要求“代身金人”之肇始。

对于元朝的妥协,陈仁宗认为“其事非古”,并没有应允,但迫于元朝的压力,为了缓和与元朝的矛盾,转而遣派族叔陈遗爱等人代己朝觐。元主对安南的逆命十分不满,决定废除陈仁宗,册立其族叔陈遗爱为安南国王,并以柴椿率兵护送回国即位。然而,册立陈遗爱之事,遭遇陈仁宗的武力反抗,陈遗爱被虏,使臣柴椿在战乱中受伤逃回国内。元主对此极为愤怒,断然出兵安南。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元军在安南战场上虽节节失利,但是,为了降服安南,又派礼部侍郎李思衍、兵部郎中万奴出使安南,“诏谕陈日炬亲身入朝,否则必再加兵。”在元朝的军事威吓下,陈日炬迫于无奈,便“遣使来谢,进金人代己罪”。

明显地,这是安南国为了免遭受更大的军事打击而作出让步的结果。对于安南此次进贡“代身金人”,越南史籍解释为,陈朝以金人代偿被杀的元军将领乌马儿之命,以此来回避其对元朝降服的事实。其实陈朝进贡代身金人是在元至元二十五年(1288)十月,而关于乌马儿之死,越南史籍载:二十六年(1289)二月“遣内书家黄佐寸送鸟马儿等还国,用兴道王计,以善水者充船夫,夜钻船沉水,鸟马儿等溺死”。也就是说,乌马儿被害于进献“代身金人”之后,因此“偿命”之说,明显与史实不符。据史籍记载,安南第二次进贡代身金人是在明朝宣德年间。此前,于永乐四年,明成祖为惩罚安南黎季雄篡逆、侵邻、扰边,命朱能率师出征安南。

明军逼于形势,与黎利达成撤军协议

朱能到广西龙州后,曾派行人朱劝往谕胡季颦父子,“许其以金铸身,纳款赎罪”,然而,胡季颦父子并不接受明朝的和解条件。宣德元年,黎利所领导的起义军虽然在与明朝抗争中占据主动,但要以武力将明军驱赶出安南,并非容易,况当时明廷正拟增加援军。为了尽快促成明朝从安南撤军,安南头目黎利主动提出“遣人奉表陈情谢罪,贡代身金人银人等物”。后明军逼于形势,与黎利达成撤军协议,安南也如约朝贡明朝。这次进贡的正使是黎少颖,贡物中有代身金人银人两樽,重量共二百两。关于这次进贡金人,越南史籍又解释为是“代偿柳升之命”并认为从此以后形成一种习惯,“历代迁革之初,须有金人代谢”。我以为显然是再一次误解史实。

最后

在中国的文献中,从未有明朝官员提出要求安南国抵偿柳升之命的记载。相反,我们可咀在安南士大夫阮扇《阮扇全集》得出反证,在宣德元年(1426)底,柳升等率领援军七万进入安南境内,黎利曾致书柳升说:“于本年十一月,本国招铸金人二枚,备进贡方物,差人赴京陈奏。”表示黎利集团愿意对明朝称臣纳贡,希望明朝尽早撤军。从此可以看出,黎利进献“代身金人”是早就预备了的事,所谓“偿命”之说,纯属民族虚荣心的托词。至于进贡代身金人成为新朝兴立时朝贡中国的制度,我以为这是不确切的说法。从安南每次进贡“代身金人”的背景来看,我以为,进贡金人与否?更多的情况是,在与安南关系紧张时,中国官员用以检验其忠诚度或逼其臣服的一种手段,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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