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西用概念本身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悖论,充满着斗争性。维新派严复对其进行了激励的批判,中体西用最大的矛盾性,体现在卫道和创新始终不能兼顾。例如,张之洞主张兴办西式学堂,来传播西学,但客观上冲击了中国传统的学堂制度。

张之洞在科举制度改革中,废除了许多儒学的课程,改学实务。考试不考儒学,自然学儒学的人就少了,这拆去了儒学的社会基础,给儒学以致命的一击,使人们丧失了坚守的中体。

所以,中体西用的理论自身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性,具有先天性的不足。张之洞提出了在面对不同文化时,变与不变都具有合理性的二元看法,他极力宣扬中体西用的主旨思想。

维护中体的核心地位,主张延续封建法律中的礼教规定,维护统治阶级的主体地位,保护中国文化的传承,他引用曾子的话用以论证中体的重要性,在改革过程中,注意到变与不变的兼顾,不应丢弃传统律法的精髓。

张之洞的新和变,有着十分明确的含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变法不变道。这里要注意一点,他说的伦经不能变,法制可变,并不是说封建法制的根本可变,而是说封建法制的体例、形式可变,支撑封建法制的根本纲常名教、伦经圣道,是不能变得。

张之洞认为,在法律中应该坚持纲常名教,在他的思想中,法律是表,是形式;经术才是里,是目的,是内容;形式要服务于内容。法律需要因时因事而变,但是隐藏在法律中的经术才是国家立国之本。

这一切,都是时代主张的缩影,张之洞只是将这些提炼出来,系统阐述变法思想。在张之洞的法律改革与实践中,他既极力倡导西用,主张学习西方法律,又竭力呼吁中体,强调纲常礼教的不可替代性。

他既主张借鉴西法完善中法,又坚持君主专制为万古不移之规,没有超越时代的拘束。在事实上,开西学之新仅仅是张之洞的一种手段,真正目的在于通过革除贫弱废弛之弊,捍卫封建之道。客观上,张之洞的种种做法还是促进了法律的近代化。

可以说,作为封建官僚的代表,张之洞不仅仅是变法修律过程中的巨大阻碍,还是促进法制改革的重要力量。由于阶级和时代的局限,张之洞的变法观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封建时代的烙印,代表着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是殖民地奴化思想与封建复古思想相结合的产物。

张之洞提出了重众证、改刑锾、教工艺、改良监狱等具体改进方法。除讼累指用警察制度替代差役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减少诉讼成本;省文法减少不必要规定,简化流程。

恤相验要求官员办理命案事时不得骚扰无关百姓;省刑责要求不准对,命盗案件以外的当事人刑讯逼供;重众证要求军流以下的罪名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口供,经过上司复核也可定罪。

但是死刑仍然保留了口供制度;改罚锾规定在,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可以用交罚金的形式代替刑罚;修监羁要求地方官员重视监狱的环境,加强管理;派专官要求朝廷委任官员,监督和管理改革的进程。

张之洞建议向西方学习相应的法律规则,在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的情况下,修改旧律,维护清朝在对外交往中的核心利益。与革命派彻底推翻清政府的统治的阶级立场不同,张之洞主张维护清朝统治。

他认为可以学习西方先进的技术,不能学习西方的政治体制。他的中体西用思想,是时代赋予的外在和他坚持儒家,伦理纲常的内在相结合的产物。

在礼法之争中,张之洞主张中体西用的变法观,反对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将法律完全西化,虽有很强的保守性,纠正了在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在法律移植过程中过分西化的功利心态,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

中体西用的变法观保守中伴随着进取,是近代中国向西方学习的一个思想阶梯,在一定程度上启发和引导了,思想文化革新运动,同时是近代民主法治过程中关于变法不变道的法治构想。

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其所处时代的政治变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中国法律向近代化迈进的过程中,产生了积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时代精神和民族灵魂,对中国社会的转型具有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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