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日耳曼人原来居住在罗马帝国北方的东起维斯杜拉河,西至莱因河,南起多瑙河,北至波罗的海的广大地区里(维斯杜拉河以东住着斯拉夫人)。
古日耳曼人的社会制度
日耳曼人直到公元一世纪他们还处于氏族公社阶段,罗马人称他们为“蛮族”。最早反映日耳曼人这段历史情况的是公元前一世纪中叶罗马高卢总督凯撒写的《高卢战记》。据凯撒记载,公元前一世纪,绝大部分日耳曼人从事畜牧业生产,过着半游牧的生活,农业经营具有原始的流动性质,第一年收割完庄稼后,第二年就迁到另一个新的地方去了。这时,财产公有制在日耳曼人中还占主导地位,土地归全体氏族成员公有,产品也平均分配。氏族首领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最高权力属于民众大会,战时选举最勇敢的人为军事首领。
到公元一世纪末,日耳曼人虽然还没有形成国家,但氏族公社已经开始解体。反映这段历史的主要著作是罗马历史家塔西陀著的《日耳曼尼亚志》。塔西陀时期,日耳曼人相对的定居下来,农业生产技术有了很大改进,用重犁代替了轻犁,粮食产量有了很大增长。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土地占有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土地虽然仍属氏族公有,但已转由各个家族公社经营,只有山林、牧场和水源仍由氏族成员共同使用。
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因分工担任领导者并代表公社,故占有更多较好的土地,对战争的掳获物(奴隶和牲畜)也分得较多。他们因担任公职而变成了氏族贵族,原来氏族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遭到破坏。日耳曼人的成年男子主要从事打仗和狩猎。农业和家务劳动由妇女和老人、体弱者去做,成年男子尽可以在一边袖手旁观而不参加劳动。日耳曼人也把战俘变成“奴隶”,“奴隶”一般都被安排在一小块土地上,向主人缴纳一定数量的谷物、牲畜和布匹。“奴隶”也有自己的家室,其生命虽然没有法律保障,但很少被主人杀害。
由于战争不断扩大和增多,军事首领的权力越来越大,他们虽然还由选举产生,但是已成固定职位,塔西陀称他们为“王”,实际上他们的权力有限,和国家形成以后的王是不一样的。在军事首领的周围集结了许多亲兵,他们结成严格的主从关系。亲兵要无条件地效忠首领,首领则要供给亲兵马匹和装备。战利品共同分配,当然获得最多的是军事首领。日耳曼人认为战争掠夺是高尚的事业,作战勇敢、负伤最多的人受到尊敬;凡是能用血换取的东西,如果用流汗去取得,那是很不光彩的;临阵脱逃,是最大的耻辱。骑马作战是他们的特长,他们经常进入罗马帝国境内进行掠夺,日耳曼人部落之间也常发生战争。
这时,氏族和部落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氏族贵族和军事首领组成的贵族会议提出议案,然后交由民众大会通过。民众大会只能表示赞成或者反对。除军事首领外,贵族会议和民众大会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权力机构。
到公元三世纪,由于阶级分化和战争规模的扩大,日耳曼人便先后结成了许多部落联盟。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东哥特、西哥特、汪达尔、勃艮第、法兰克、盎格鲁、撒克逊、伦巴德等。四世纪后半期,由于中亚的匈奴人从里海北岸向西推进,引起一些日耳曼人的连锁反映,又由于日耳曼人对外的军事掠夺,造成了许多部族、部落的大迁徙。四到五世纪,是“民族大迁徙”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有;西哥特人从黑海北岸西部越过多瑙河进入罗马帝国境内,后又进入意大利转高卢至西班牙;汪达尔人从欧洲北部经高卢、西班牙进入北非;匈奴人从亚洲到达今匈牙利以至西欧;法兰克人从莱因河中下游进入高卢等。迁徙过程中,日耳曼国家产生的历史条件逐渐成熟,在西罗马土地上先后出现了几个日耳曼人的王国。
如419年在高卢西南和西班牙北部建立的西哥特王国,439年在北非成立的汪达尔王国,457年在高卢东南部形成的勃艮第王国。西罗马帝国在内部奴隶、隶农起义和外族入侵的双重打击下灭亡后,在它的废墟上又先后出现了法兰克王国、东哥特王国和伦巴德王国等。在这些日耳曼人的国家中,法兰克王国存在的时间最久,影响也最大。
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西欧奴隶社会的结束和封建社会的开始,但封建制度的最后确立还要经历几个世纪的时间。
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有它自己的历史条件。西罗马帝国晚期,奴隶制已经开始瓦解,隶农制的出现是封建因素萌芽的反映;而日耳曼人征服的结果,则加速了这一变化过程。西欧封建制的产生,是在被征服者先进生产力的影响下,征服者日耳曼人公社解体和双方的因素互相综合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起来的。这是西欧封建制产生的一个特点。
日耳曼人诸王国在征服西罗马帝国的过程中,夺取了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土地。除大部分分给日耳曼人各公社外,部分被国王直接占有。国王根据原来的以军事组织分配战利品的原则,把这些土地连同那里的奴隶、隶农分配给自己的亲兵和其它下层首领。于是这些被分予土地的人便成了新的大土地所有者。这些新地主日益熟悉罗马隶农制的剥削形式,与他们原来对奴隶的“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相适应,封建的生产关系乃逐步形成了。
地主把土地分成小块,由原来的“奴隶”或隶农独立经营,后者向土地所有者纳租服役,而保留下来的原罗马大地主,也改用交纳地租的自由佃农和依附佃农来耕种。因此,奴和隶农的处境,较前有一定的改善。封建的剥削关系逐步产生了。
法兰克王国法兰克人原来住在莱因河中下游。公元476年前后分成两大支市在莱因河三角洲滨海一带的称“萨利克法兰克”(意为滨海法兰克人);在莱因河中游平原一带的称“里普利安法兰克”(意为沿河法兰克人)。趁西罗马帝国灭亡之机,法兰克人逐步侵入高卢。
公元481年,萨利克法兰克的一名军事首领克洛维领导法兰克人在高卢北部建立了法兰克王国。公元485年,克洛维定苏瓦松为首都(后于510年迁都巴黎)。
克洛维为取得天主教会的支持,于496年率三千亲兵一道皈依了天主教。由于他只是没收原罗马皇室、元老及其他反对者的土地,因此得到了天主教会和罗马一般富有者的支持。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他始终以巴黎一带为根据地稳步发展,击败了其他部落,建立了包括高卢北部和莱因河右岸的统一的法兰克国家。他所建立的王朝,根据他家族的名称叫做墨洛温王朝(481-751年)。墨洛温王朝统治的二百多年是封建制逐步形成的时期。从现存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典》中可以见到五至六世纪法兰克人的社会状况。这部法典形成的时间是五世纪末和六世纪初。《法典》表明,这时法兰克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仍是“马尔克”,但已进入马尔克发展的后期阶段。原来,马尔克(农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土地公有,但已分成份地给各个家庭耕种,收成归各个家庭私有,份地定期重新分配。
法兰克人这时的马尔克,土地所有权虽仍属于全公社成员,但宅基已归私有,耕地也不再定期重新分配,而是交由公社成员世袭使用。《法典》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只允许男性亲属继承,如死后无男性后裔则由公社收回。这时的血缘关系已进一步瓦解,如允许富裕的氏族成员可以脱离本氏族。经全公社同意,或持有国王敕令的外来户,也可以加入公社为成员。《法典》对偷窃、抢劫和放火者皆有详细的惩罚规定,如偷一只小猪罚款三个金币;如放火烧掉法兰克人的住宅罚六十三个金币(如果烧掉的是罗马人的住宅京罚金仅为上述数额的三分之一);如罗马人侵袭并抢劫法兰克自由人的财产罚六十三个金币;等等。这些规定说明法律已在保护私有财产,私有制已产生并发展了一个时期。
《法典》还规定,杀人的赔偿金因被杀者的身分差异而有不同的数额。如杀死一个国王的官吏或亲兵,赔偿六百个金币;杀死一个自由法兰克人为二百金币;杀死一个半自由人或被释奴隶为一百金币。如杀死的是一名奴隶,则不交赔偿金,而仅交三十个金币的罚金。这些不同的金额,表明法兰克社会已经出现了明显的阶级分化,也表明氏族制下血亲仇的制度已基本消灭,杀人罪改由国家公法来处理。
法兰克王国封建制生产关系逐步形成的过程,一方面是法兰克建国后,国王曾把没收的罗马皇室、元老、反对者的土地赐给自己的亲兵、官吏和教会,这些人和教会便成为新的大土地占有者——地主阶级。另一方面是法兰克人内部的进一步分化。大部分法兰克自由农民地位下降并逐渐破产而成为农奴。从六世纪到九世纪法兰克封建制确立的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原来(五世纪末到六世纪前期)法兰克自由农民的份地,到六世纪后期已变为自主地。这种土地已可以买卖、转让,也可以由女儿继承。由于天灾、人祸、捐税、劳役和兵役使大批小农破产。
随后,重从六世纪末到七复八世纪,是法兰克封建化迅速发展的时期。法兰克王国在克洛维死后到613年,两度分为四个小国,638年后,又三次分为两个国家。此后,国内也还有种种纷争和战乱。在这一阶段,由于小农无法承受种种剥削、压迫以及战争的破坏而纷纷破产。这个时期遗留下来的契约和其它文书,说明了大批小农丧失人身自由和土地的状况。农民或因贫困,或因不堪压迫向教俗封建主实行“投托”,而对封建主承担一定义务,形成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以便得到保护。“投托”的一般条件,是将土地献给主人,然后再从主人那里租种这块土地(或另加一块地,或换租一块地)。这种地称为“恩地”。
主人取得了土地的支配权,接受“恩地”者不得不接受主人出租土地的种种苛刻条件。而他们的子孙后代,由于失掉了自主权利,便成为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奴。与此同时,贵族(一般又是官吏)则利用其掌管行政、司法、军事的权力来争夺劳动人手和土地,教会也以骗取捐献、伪造遗嘱等手段夺取土地和依附者。在七世纪到八世纪初,教俗贵族的势力大大膨胀起来,墨洛温王朝的势力却削弱了。农民破产、“投托”,使王室兵源、税源大为减少;国王手中的土地陆续赐给贵族官员,这时已经无地可赐。七世纪中叶,国家政权落到了宫相的手中。官相原是为国王管理财产和收支的宫廷总管家,因接近国王而逐步取得了大权。
八世纪前期,查理(后称查理·马特,马特意为“锤子”)任宫相(714-741)时,实行了军事和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714年后,阿拉伯人的势力从西班牙向北推进。732年,查理与阿拉伯军在普瓦提埃激战,双方均损失惨重,阿拉伯军未胜退走。此后,查理因步兵战斗力原已削弱,乃大力扩充骑兵,想使军队从以步兵为主转变为以骑兵为主。这时是法兰克王国封建骑士制度正式形成的一个重要阶段。
查理改变赐地制,实行采邑制。他没收了一部分教俗封建主的土地,将其划为采邑,授予担当骑兵义务的人,并且规定:采邑不能遗授子孙,如不承担兵役,国王则将采邑收回。采邑制的实行加速了法兰克封建化的进程,对整个社会发生了重大影响;采邑的大小和负担骑兵义务多少的等差相当,形成了封建的等级隶属关系和土地的等级占有制;一批小封建主、富裕农民成为骑士(一些大封建主的次子等也成为骑士),形成了一个骑士一一小封建主阶层;一部分农民(特别是采邑上的农民)摆脱了兵役义务,也失去了士兵所能享有的政治权利,地位进一步下降。同时,查理,马特也借此暂时加强了王权和国家的统一。
最后,在九世纪,法兰克封建农奴制确立了。
主要表现是:第一,农奴因人身依附而成为领主的“人”,不经主人允许无迁徙自由,因受到强制而被束缚在土地上;农奴要向主人缴纳人头税,表示农民象牲畜一样按“头”隶属于主人;农民结婚需主人允许,如女方是另一主人的农奴则需缴结婚税;农奴死后儿子继承份地要缴继承税(将动产中最值钱的东西交给主人),如死者没有什么遗产,则将死者右手砍下交给主人,表示他的“人”已不能为他服务。代替砍手的继承税故称为“死手捐”。第二,农奴要为领主服劳役并负担种种义务。农奴租种主人的土地,要为主人负担劳役地租,一般每周三至四天。为主人劳动,是在主人的直接管辖之下,主人有权鞭打农奴。主人家有杂务,也由农奴服役。第三,农奴受领主法庭的审判。主人有权传讯、拷打、凌辱、关押、惩处农奴。
农奴无权控告领主。农奴与奴隶的主要差别在于:农奴的人身不完全属于主人;农奴的一部分劳动(在自己份地上)不受主人直接管理;农奴有自己的少量财产,自己可以支配。
查理曼帝国及其分裂
公元741年,查理·马特的儿子矮子丕平继任宫相,751年丕平在罗马教皇支持下夺得了王位,自此开始了加洛林王朝(751-987年)。为了报答教皇对他的支持,丕平两次率兵攻打教皇的敌人——伦巴德人,并把夺来的从拉文那至罗马的土地奉献给教皇,历史上称之为“丕平献土”。从此出现了教皇国。公元768年查理即位,他在教皇的支持下,积极向外扩张,征服了伦巴德人王国,吞并了巴伐利亚和萨克森地区,向南从阿拉伯人手中夺得了科西嘉和撒丁岛。此时,查理统辖的领土,东起易北河和多瑙河,西南至厄布罗河;北自北海,南迄意大利中部,已相当庞大了。
矮子丕平799年,罗马教皇立奥三世被罗马贵族逐出,查理应教皇之请进军罗马,帮助教皇复了位。为了报答查理,教皇在公元800年圣诞节时给查理加冕,宣称其为“罗马人的皇帝”。因此,查理被称为查理曼,即查理大帝,其国家也称为查理曼帝国。首都定于阿亨(又译亚琛),全国分为九十八个郡,各郡由皇帝派伯爵治理。查理每年还派两名官吏到各地巡视,监督伯爵,通过这些措施,使王权加强起来。
查理曼一生进行了五十余次对外战争。这一方面增加了农民赋税、劳役、兵役的负担,加速了农民的农奴化;另一方面,他为了取得僧俗封建领主的支持而广赐“特恩权”。国家规定,凡取得特恩权的领地主人,在自己的领地中有独立的行政、司法与经济特权,国家官吏不得进入领地征税或干预事务。因此,凡享有特恩权的领地成为“国中之国”。这样,原来由采邑制所埋下的封建分裂因素,更由于“特恩权”的实行而扩大。
查理大帝依靠军事征服而迅速建立起来的查理曼帝国,内部没有统一的经济基础,王室的内证更加速了帝国的分裂。814年查理大帝死后,帝国很快分崩离析。840年,他的三个孙子为争夺王位开始内战,843年他们在凡尔登签定了“三分天下”的条约。条约规定:莱因河以东,居民讲日耳曼语的地区,归日耳曼路易,称东法兰克王国;些耳德河、缪斯河以西,居民讲罗曼斯语的地区,归秃头查理,称西法兰克王国,两国中间的狭长地带和意大利的大部分属长孙罗退尔,并由他继承帝号。凡尔登和约大体上奠定了近代德、法、意三国疆域的基础。帝国的分裂和封建割据,削弱了对外防御力量。
西欧的封建庄园和等级制度
查理大帝统治时期,法兰克的农村公社虽名义上还存在,但除边远地区外,已基本消灭。代之而起的是封建庄园。封建庄园大小不等,通常一个村庄就是一个庄园,各级封建主都拥有不同数量的庄园,同一领主的庄园也不一定都连成片,而常是犬牙交错的;庄园里有主人的住宅、教堂和农奴的茅舍。
耕地分为领主的直辖地和农民的份地两部分。因土质好坏不等,分配份地时,把耕地分成许多条田,交叉搭配起来分配;实行二圃制或三圃制的耕作法。收割完庄稼的土地仍作为公共牧场(亦称敞地),归集体使用。山林草场和水源都由领主管理,农民交出一定代价才能使用;庄园里设有磨坊、油坊、面包坊等。除盐、铁和贵族需要的奢侈品之外,庄园可生产本身所需要的一切产品,它是一个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庄园中的每一个农户,也以家庭手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生产着自己所需用的布匹等日用品。很少需要对外交换。因此每一个农户甚至每个封建庄园,都基本上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细胞。
领主剥削农奴的基本方式是劳役地租,此外,要为领主承担修桥、铺路、建屋、酿酒等徭役。封建教会还要向农民征收“什一税”。在教俗封建主共同残酷剥削下,农奴虽然象牛马一样地终年劳动,却依然过着贫困的生活。所以他们经常起来反抗封建主的奴役。其斗争方式,主要是逃亡,也有发展为武装起义的。农奴们的奋斗目标往往是要求恢复古老的农村公社制度,这是初期农民反抗斗争的特点。
在加洛林王朝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分封的发展,封建等级制度逐渐建立起来了。国王仅仅是名义上的全国最高土地所有者,其实他除直辖的一部分土地外,绝大部分已作为封土(由采邑发展而来,封土是世袭的)分封给他的附庸——公爵或伯爵等大封建领主贵族。这些大封建主又把土地分成小块,授予众多的小贵族——骑士。
结语
这样,以承担兵役义务和土地为纽带的由大、小封建贵族组成的封建等级制度更加系统完整了。每一个分封给臣属土地的人称为封主,而每个下级领受土地的人,则称为封臣。这就构成了以国王为塔尖,往下越来越大的金学塔型的封建统治阶级。封主和封臣关系的建立有一定的仪式,称为誓忠礼。封臣是封主的附庸。附庸的义务是:保护领主,随同领主作战,应召参加领主法庭,如果领主被俘要献纳赎金;领主的责任是保护附庸不受侵犯,公平裁决附庸之间的纠纷。对不服从的附庸,有权以武力制裁。封建庄园和封建等级制度的形成是西欧封建制度最后确立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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