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王朝短促而亡的结果来看,秦王朝的国家认同建构总体上是失败的。“以吏为师”政策对于秦王朝建构国家认同不但没有起到立竿见影之效,甚至还产生了反作用。战国末期的东方六国,不仅是六个独立的地缘国家,也是六块相对独立的“文化区域”。相对于以法律作为社会认同基础的秦国来说,东方六国所保留的旧氏族传统和原始礼俗更加深厚。秦的统一也就意味着诸夏传统的社会体系必须要与秦法建构的新型社会秩序进行重组,其难度可想而知。在秦法与各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存在差异和冲突的情况下,秦人通过“以吏为师”的社会治理手段,强制性地破除旧俗,推广秦法,必然会激发征服地新黔首的反秦情绪。

以贯彻“以吏为师”最为明确的楚地为例

陈胜起兵后,“山东郡县少年苦秦吏,皆杀其守尉令丞反,以应陈涉,相立为侯王,合从西乡,名为伐秦,不可胜数也”,“苦秦吏”一语道破楚地百姓之所以在秦末的反秦斗争中充当了主力,与秦吏的严苛统治不无关系。田余庆先生在《论张楚》一文中指出,张楚具有的号召力量,其他关东五国都无法比拟,进而提出“非张楚不能灭秦”的结论。陈苏镇先生也认为“由于文化差异与冲突引起的楚人对秦政的反感,及齐、赵等地人民对楚人反秦战争的同情,是导致秦朝灭亡的重要原因。”

强制推行秦法的“以吏为师”政策与楚地传统习俗的抵牾直接导致了秦人在楚地建构国家认同的整体上的失败,这是造成“亡秦必楚”更深层的原因。秦统一之后,为了实现文化整合和意识形态的统一,“以吏为师”逐渐演化成为一项文化专制政策。秦始皇为了实现思想文化的统一,通过“以吏为师”政策将学术文化置于政府严密的管控之下,阻断了春秋战国以来民间思想文化自由发展的洪流。与之并行的“焚书”“坑儒”两项政策无疑是对民间学术,特别是儒家思想毁灭性的打击。贾谊在《过秦论》中将秦政之失归纳为“废王道而立私爱,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

董仲舒说

“至周之末世,大为亡道,以失天下。秦继其后,独不能改,又益甚之,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其心欲尽灭先王之道,而颛为自恣苟简之治,故立为天子十四岁而国破亡矣。”字里行间都透露出儒者对秦政的义愤与不满。在儒者的眼中,秦廷对思想文化的专制,废王道而行霸道是导致二世而亡的主要原因。这也说明由于“以吏为师”的文化专制政策所产生的高压效应,使秦政权的统治未能获得以儒生为代表的士人阶层的认同和支持,这也是秦祚短促的重要原因。通过前文论述,我们根据章学诚“以吏为师,三代之旧法也”的论断将秦之“以吏为师”政策追溯至西周“官师合一”的政教体系。

所以,广义上的“以吏为师”并非秦独有的历史现象。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章氏之论虽富有创见,但他只看到了“以吏为师”在制度上“合于古”的一面,而忽略了“以吏为师”在本质上“悖于古”、悖于历史发展潮流的一面。首先,在西周宗法社会中,“亲亲”“孝悌”等人伦规范和道德教化手段是整合乡里社会的主要机制,师儒在乡里传播的知识、道德与技艺等内容都可统摄于“礼”。而秦政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以吏为师”的前提是“以法为教”,文吏在基层社会传播内容主要是法规法令等行政化的原则和精神。

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

认为礼仪孝悌、道德教化非治国之具,甚至斥礼乐、《诗》《书》、修缮、孝弟、诚信、贞廉、仁义等为“六虱”,他们主张以纯粹的法制手段统制基层社会。如司马谈《论六家要旨》所言“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所以说,秦“以吏为师”在内容和指导思想上都有悖于西周的礼乐文明和礼治传统。其次,春秋以降,“道术将为天下裂”,学术文化事业脱离政治而独立,民间学士群体活跃和繁荣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秦之“以吏为师”政策具有明显“反智”的倾向,它企图以政治秩序取代文化秩序,以“吏道”统摄“师道”,彻底剥夺了代表“师道”的士人阶层传播学术思想和以道义而议政规谏的权力。

由此可见,“以吏为师”是残酷而严苛的秦政和“法治”的载体,也是高度发达的专制体制的产物,它彻底中断了战国时代思想文化多元的局面,造成了思想文化的大倒退。这是导致秦“以吏为师”政策失败,并且在日后饱受批判与诟病的根本原因。虽然“以吏为师”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但是其政治文化意义不应被忽略。李振宏先生说“‘以吏为师’既是制度,又是观念,而且相对于皇权专制来说,它所产生的观念性意义,意识形态价值,要远远胜于其制度性价值。”秦亡以后,“以吏为师”并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汉承秦而立,延续了秦“以吏为师”的政治传统。汉文帝曰“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

汉景帝亦云“夫吏者,民之师也”

汉代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发挥基层官吏“教民”“导民”的作用,由此形成了“亦师亦吏”的循吏群体。余英时先生指出,循吏最大特色是他同时又扮演了大传统“师”的角色。循吏在发挥“师”的功能时,他事实上已离开了“吏”的岗位他所奉行的不复是朝廷法令,而是作为汉代大传统中心教义的儒教思想。这说明汉代的循吏在继承秦“以吏为师”的制度框架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适当修正和调整。首先,汉代的儒家同样主张文化上的统一,与秦政片面强调“法治”和文化专制不同的是,汉代的循吏重拾三代的礼治传统和伦理规范,并且为“以吏为师”注入了儒家道德教化的内涵。

循吏的道德教化主要以“礼”为载体,他们将“礼”转化为与之相适应的乡俗投射到基层社会,实现了乡里社会的“礼治化”。例如,循吏秦彭“以礼训人,不任刑罚。崇好儒雅,敦明庠序。每春秋飨射,辄修升降揖让之仪,乃为人设四诫,以定六亲长幼之礼”。其次,秦“以吏为师”以文吏取代学士作为教育、教化百姓的主体,强调上层政治对基层文教事业的强制性管控,以政治秩序统摄文化秩序。而汉代的循吏在发挥文化教育职能时,其主要身份是儒家士大夫,并非政府官吏。这说明汉代中央政府将基层文化事业下沉给社会中间的士大夫群体进行调适,文化秩序与政治秩序相对独立。景帝时,蜀郡太守文翁仁爱好教化,开创了汉代地方官兴办学校的先河。

结束语:

他通过培养官学弟子,为基层行政队伍输送人才,也使蜀地风俗大为改观。汉代的循吏除了注重通过学校教育进行知识传播和意识形态教育以外,也重视在人伦日用中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向下渗透儒家的社会理想和国家的政治理念。正因如此,汉代的循吏在建构周边少数民族对汉王朝的认同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循吏任延在治理九真地区时就通过推行汉族嫁娶礼法,整顿社会风俗,建立起少数民族对中原统治和华夏文化的认同感。此后,这种“亦师亦吏”的循吏政治对中国古代官僚士大夫群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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