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内库”是用于存贮除粮食以外的金、银、纸钞及绢、棉等各类实物赋税的内府各库的简称,一般位于皇城内部。经过不断扩展,到洪武后期,内库下辖子库包括内承运库、司钥库、供用库、外承运库、广惠库、广积库、赃罚库、以及甲、乙、丙、丁、戊字库。迄今为止,国内外对明代内库制度的专门研究成果甚少,主要包括台湾赖建诚《万历初年的内库供应》和刘颖《明代内承运库试探》。前者仅关注万历初年的内库,后者仅关注内库下辖子库中的内承运库,对明代洪武时期内库制度的专门研究则一直未见。故而,本文特从内库下辖子库的成立及其管理、内库的岁入及岁出三个方面对洪武时期的内库制度进行探讨。

内库下辖子库的成立及其管理

“仓”与“库”是明代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存贮设施,洪武朝的中央财政收入主要存贮于“内府仓”与“内府各库”。前者存储粮食,后者则主要存贮金、银、布、帛等其他通过征收赋税而得到的各类物资及国家制造的宝钞、铜钱。洪武初年,内库规制相对简陋。

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对内库的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再次扩大并明晰户部官员对内库下辖子库的管理权限,并在内库内部对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进行了一定分隔,规定:首先,“内承运库掌供御金、银、缎匹等物,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司钥库掌皇城各门管钥,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四人,从九品”,且“皆于内官内选用”;其次,“外承运库掌收金、银、缎匹等物,甲字库掌收铜钱、布匹、颜料,乙字库掌收衣服、衾帐、纸札等物,丙字库掌收丝、绵、纱线,丁字库掌收铜、铁、锡、香、茶、蜡诸物,戊字库掌收毽衫、胡椒并支收军器,广源库掌收贮宝钞,广惠库掌收支宝钞”,且“每库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

最重要的是,这些子库的大使、副使都改为“于流官内选用,隶户部”。此后,这种宦官与户部官员对内库下辖子库的管理界限一直保持下来。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十月,朱元璋重订中外文武百司“品阶、勋禄之制”,其中“承运库、宝钞广惠、广积、赃罚、甲、乙、丙、丁、戊字库”大使为“正九品”官,“禄月米五石五斗”,副使为“从九品”,“禄月米五石”,且这九个库仍属户部管辖。加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九月,朱元璋“重定宫官六尚品职及内官监司、库、局与诸门官并东宫六局、王府承奉等官职秩”,相关之库有三:“日内承运,日司钥,日内府供用”。

各库管理人员的数额与职务品级都有变动

相对于洪武十七年而言,各库管理人员的数额与职务品级都有变动,每库“皆设大使一人,秩正五品;左、右副使各一人,秩从五品”,其财政职能也稍有发展,“内承运库掌收支缎匹、金、银、珠玉、象牙诸宝货之物,及同司钥库掌钞锭之数;司钥库掌各门锁钥及收支钱钞之事;内府供用库掌御用香米及内用香烛、油、米并内官诸人饮食、果实之类”。据《皇明祖训》可知,这三个库的管理人员到洪武后期仍旧由内官担任;而且,后妃以下人等所用物品不再像以前那样“赴户部关领”,而是改为“赴库关领”。然而,朱元璋对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的分割很不彻底。第一,皇室财政并没有岁出入额数的限制。

第二,对于内府钞物的出人岁额,户部官员有权力和责任进行统计和监管。洪武二十二年正月“命户部官运钞物贮于殿庑下,以备内府赏赐,每月户科、礼科给事中更直掌之,岁终户部稽其所出之数,著为例”。第三,如后文所述,京师制造的纸钞、铜钱分别归内承运库及司钥库收贮,而这两种货币在当时的国家公共财政收支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第四,外承运、甲字等库虽已改由流官进行管理并隶属于户部,但仍位于内府内部。比如,洪武后期的《诸司职掌》仍规定,各地起解的金、银、绢、布等项课程应于“内府各门照进,且如铜钱、布匹赴甲[字]库交纳,钞锭广惠库交纳,金、银、绢匹承运库交纳”。总之,到洪武后期,内库共包括内承运库、司钥库、供用库、外承运库、宝钞广惠库、广积库、赃罚库、甲、乙、丙、丁与戊字库,共12个库。其中,前3者由内官管理,后9者则由文官进行管理并隶属于户部。在内库内部,皇室财政与国家公共财政形成一定界限,同时这条分隔界线并不彻底,二者之间仍存有若干财政关联。

内库的收入

洪武时期,内库的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有4种。第一为田赋收入。首先是桑株、树株的折色税。《诸司职掌》规定:“凡民间一应桑株,各照彼处官司原定则例起科丝绵等物,其丝绵每岁照例折绢,俱以十八两为则折绢一匹。所司差人类解到部,札付承运库收纳,以备赏赐支用;其树株、果价等项,并皆照例征收钱钞,除彼处存留支用外,其余钱钞一体类解本部,行移该库交收。”。

其次,“各处土产、茶、盐、硝矾、朱砂、水银等物”各有岁入内库的定额,但因数目琐碎,故《诸司职掌》不予详细记载。再者为税粮改折等田赋收入:“凡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遇有起解税粮折收金、银、钱、钞并赃罚物件应进内府收纳者”,“其行移次第”皆仿下文的商业税收。第二是各类商业税收收入。朱元璋正式即位之前,就曾规定商税的征收比率为“三十税一,过取者以违令论。”

据《诸司职掌》,洪武时期,“凡府、州、县税课司、局、河泊所,岁办商税、鱼课并引由、契本等项课程,已有定额”,并分“起运”、“存留”两部分,前者由各省直地方“通类委官起解,于次年三月以里到京”,“于内府各门照进,且如铜钱、布匹赴甲[字]库交纳,钞锭广惠库交纳,金、银、绢匹承运库交纳”,’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所收商税、鱼课等各项课程有“钱、钞并金、银、布、帛等项”,折合成宝钞的话,每年“折收总计三百六十三万七百七十八锭有零”。鉴于该书完成时间,这一数目当是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左右内库的商业税收额定岁人。

第三类内库收人为国家制造的纸钞、铸造的铜钱。洪武八年(1375年),朱元璋“诏造大明宝钞…·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银一两”。加洪武十八年(1385年)“二月二十五日造钞起,至十二月天寒止”,钞匠为在定额之外多造纸钞从而便利贪污,“尽力所造钞”共有694.6599万锭;此前,由于“其钞匠日工可办十分,诸匠等止认办七分”,即每年只造其实际生产能力的70%。“不过,洪武时期并非年年都造纸钞,比如,朱元璋分别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和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下令停造宝钞。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左右,每年纸钞制造时间受到明确限定,宝钞提举司“每岁于三月内兴工印造,十月内住工”,所造钞锭俱“送赴内府库收贮以备赏赐支用”。尽管如此,户部所造纸钞仍是洪武时期内库非常巨大的一项收入来源,因为“洪武十八年造钞(近)700万锭”可视为洪武时期年造纸钞的最高额,其他造钞年份“保守的估计也在400万锭以上”。至于铜钱,“凡在京鼓铸铜钱,行移宝源局委官于内府置局…·如遇铸完收贮奏闻,差官类进内府司钥库交纳。”洪武五年(1372年)、七年(1374年)和八年(1375年)三个年份,京师及各省直地方共铸铜钱6.2万万余文。

京师鼓铸的铜钱才归内库收贮

以洪武八年“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的折算标准,则这三年,全国所铸铜钱相当于62万贯纸钞或62万两白银。虽然洪武时期,只有在京师鼓铸的铜钱才归内库收贮,但至少就此可以估计,洪武时期,铸钱也在内库收入中占有相当可观的份额。第四类为中央其他公共部门负责经手的收人。上述田赋改折、商业税等收入主要由户部官员负责经手,其他中央各部也有各自负责的收入解送内库。首先是礼部负责经手的朝贡收人。《诸司职掌》规定:“凡诸蕃国及四夷土官人等或三年一朝,或每年朝贡者,所贡之物……通进内府陈设交收。”

比如“凡进苏木、胡椒、香蜡、药材等物万数以上者,船至福建、广东等处……除国王进贡外,番使、人伴附搭买卖物货,官给价钞收买,然后布政司仍同各衙门官将货称盘见数,分豁原报、附余数目,差人起解前来……运进承运等库,称盘入库。”其他所贡金银器皿、珍宝、缎匹、马、骡、象、驼、虎、豹、禽鸟之类也都归内库收贮。洪武时期,内库这类收入数额也较大。比如洪武二十年(1387年),真腊国王“遣使贡象五十九只、香六万斤。暹罗国贡胡椒一万斤、苏木十万斤”。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暹罗斛国“贡苏木、胡椒、降真等物一十七万一千八百八十斤”。

其次,工部每岁解纳内库的皮张、翎毛、军器、军装及铁等也各有定额。各省直地方每岁差人起解皮张到工部“札赴丁字库交收”,“计各处岁办杂皮二十一万二千张”;’凡造箭所用翎毛,各省直地方“差人起解到部,札赴丁字库交收”,“计各处岁办一千三百五十五万六千根”;‘军器专设军器局,军装设针工局,鞍辔设鞍辔局掌管,时常整点,若有缺少件数,随即行下本局,算计物料,委官监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差人进赴内府该库收贮”;洪武时,“计各处炉冶该铁一千八百四十七万五千二十六斤”,不过,各处冶铁时行时罢,“如果缺用,即须奏闻复设炉冶,采取生矿煅炼,着令有司差人陆续起解,照例送库收贮。”

差委御史解赴内府该库交纳足备

比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各处续开炉冶,今已三年,而内库见贮铁凡三千七百四十三万余斤”,于是朱元璋“诏罢各处铁冶”。“再者为各地方类解到户部、刑部、都察院与五军都督府的赃罚物。户部规定,“凡各处官民犯法律合籍没家财及有不才官吏接受赃私、追没到金、银、钱、钞、衣服等项,俱各札付赃罚库交收。”刑部规定,“凡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应有追到赃物,彼处官司用印钤封,批差长解人管解到部…·进赴内府某库纳讫。”¨都察院规定,所收犯人“赃伏,候季终通类具呈本院,出给长单,差委御史解赴内府该库交纳足备”。

五军都督府规定,“凡各司问过犯人所受赃物,或金或银或钱、钞、缎匹等件”,各相关官员“具呈本厅,备呈该府,出给长单,责令原管官员并经手库子,进赴内府赃罚库交纳足备”。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朱元璋再次规定“各部将原收各布政司、直隶府、州解到赃银等项自行送进内府该库交收。”最后,洪武时期,兵部太仆寺所属十四牧监“专一提调、牧养、孳生马、骡、驴、牛”。

总结

这些马、骡、驴、牛等在喂养过程中产生出的“皮张、鬃尾并肉、脏变卖钱、钞”解送到兵部后,“钱、钞具手本送赴该库交纳”,“皮张、鬃尾咨送工部交收”。埽如前文所述,工部所收皮张都是在内库下辖子库丁字库收储的,所以兵部马政的附带收人最后也是存储在内库。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洪武时期,内库收入既有国家制造的铜钱、纸钞等货币,也有各地方缴纳的田赋折色、商业税,还有外国的朝贡收人;既有金、银、铁等金属,也有绢、布等各类实物;既有专供御用的收入,也有来自户部、礼部、工部、刑部、都察院及兵部等其他中央公共部门的收入。因此,除了存储粮食的米“仓”,内库是洪武时期皇室及中央各公共部门财政收入的核心存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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