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唐,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发展至顶峰,其赦免制度,虽不比宋代的等级更加明显、体制更加健全完善,但是蕴含其中具有时代特色的法律思想理论,却价值极高,值得我们学习。

唐王朝统治者继承了,西周时产生的德刑思想,并且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基础之上,结合当时儒家思想在社会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的趋势,对其进行了更深一层次的发展。

进一步明确德治与刑罚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理论。宏观角度上,主要表现在宽仁的赦免与严酷的法律二者复杂的关系之上。以《贞观律》为代表的律令,虽然宽仁,但实质上仍是摆脱不了封建法律严酷的本相。

本着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目的,律令仍是统治者手中紧握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以君王恩宥权为主导的赦免,则是统治者在严酷刑罚之后,标榜仁慈厚德形象,以笼络民心的重要手段。

两种手段,一严一宽,一刑一德,相辅相成,两者并用的统治技巧,为唐代各朝君王所灵活掌握。但是二者地位又并不是完全均等,其根本就停留在德礼上。

为此,统治者坚持以德为本,广布其德,不惜损害法律至高无上、不可违背的威严,先后四百余次,以大赦、德音、曲赦多种形式以施恩赦免、法外开恩。就连原本只是清理冤狱的录囚司法审判制度,也虚有其表,渐成为了统治者恩泽百姓的手段。

从微观的角度上而言,则是赦令保持了唐律一准乎于礼、引礼入法的特点。对待唐律中十恶等违背封建伦理等级秩序的犯罪,赦文再三申明,将之排除在赦免原宥范围之外。

与现代赦免的限制条件不同,唐代赦免对于某类犯罪的排除,极少关注犯罪主体主观犯罪目的等,而是着眼于犯罪的性质。其中有悖人伦的十恶五逆,即使遇到即位、加尊号等大赦,也不予以原免。

可见,统治者极力重视,以礼为核心的纲常伦理,即便是推恩天下时亦是毫不懈怠。封建王朝经历近千年的发展,至唐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统治经验。唐代君主则在吸取以往成功,总结失败经验教训基础之上,形成了慎刑与慎赦看似矛盾,实质上又恰恰相统一的法律思想。

慎刑。唐朝统治者亲睹前朝,隋因暴虐滥刑而迅速由盛及衰,乃至灭亡的前车之鉴。在开国之初,便本着宽平的目标制定法律,且在司法层面上,构建了司法部门相互监督、严格控制刑讯、录囚等慎刑保障制度。

在赦免制度上,则是极力的扩大赦免地域范围、主体范围、罪名范围等,为此往往是罪无轻重,悉从原免。虽从表面上看似君主仅为尽可能最大程度的施恩天下,实质上亦是出于,解决实际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冤狱溢滞、刑罚严酷问题的考虑。为此,统治者常根据政治形势的需要,或是降死罪,或是原免徒以下,以求达到慎刑的效果。

慎赦。赦免制度发展至唐时,据上文赦免制度发展的流变看,其制度构建已经趋于完善。经过历代王朝赦免实践的得失教训,以及早从春秋时期,便已经开始的赦否讨论,唐代君主得悉赦免利弊,对赦免秉持了谨慎态度。

其中较为著名的便是太宗李世民,作为唐王朝建立者及贞观盛世缔造者,其慎赦的理念,一直被其后代承继者奉为圭臬。即便后世立法或者颁布赦令,无不谨慎限制,以求减少赦免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只是发展至后期,为了力挽政治颓势,拉拢民心,数赦不止,所谓慎赦思想,便也很难在统治实践中得到实行。

慎刑,主张仁德治民,以求减刑少刑。慎赦,坚持律法治国,以刑去刑。两种法律思想,看似矛盾,实质上是唐统治者全面权衡法律,以及赦免两者利弊之后,总结得出的辩证灵活的统治技巧。

一方面看到法律的严酷,可以由灵活的赦免来缓解。另一方面,数赦、滥赦有可能破坏法制权威,扰乱统治秩序。要准确拿捏二者之间的度,就必须既要坚持慎刑,又不可抛弃慎赦。

经历隋末诸地农民揭竿而起的动荡局面,统治者意识到皇权统治下民众的强大力量。英明的统治者们意识到,过度暴虐压制百姓,不仅不会维持安定的统治局面,反而加速自身的灭亡。

由此,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儒家民本思想,更加深入唐朝统治者内心。君主在提出安人宁国、民贵君轻等民本理论基础之上,对农民做出让步,采取怀柔的统治政策。除去赦免制度本身,即是德治理念下重视民生的政治行为,其中渗透的以民为本的法律思想。

减轻税负。税收徭役,自古以来,便是上层掌权者统治国家,牟取阶级利益最为主要的手段。统治者竭力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尽可能的加重,下层民众的赋税徭役负担,侵夺民众利益。下层民众为了生存,又迫切希望轻徭薄赋。利益之间的争夺,促使赋税徭役成为阶级斗争中不可忽视的交锋点。

统治者亦是意识到这一问题,为了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缓和民怨对政治的冲击,不得已在赦令中,除了赦免罪行,还蠲免赋税,减轻徭役,做出利益让步,与民休养生息。一来缓解矛盾,二来彰显恩德。

矜恤残弱。主要表现两方面:一、对老弱加以赏赐、照顾。多数赦文,涵盖诸如此类内容。对老弱之人,或是赐赏物,或是封赏官爵,或是委任官员抚恤,予以特殊照顾。二、赦免制度法律层面构建上,唐律坚持恤刑思想,对老弱残病这类特殊群体予以矜宥,例如有名的存留养亲法。

由此看来,唐统治者坚持民为本法律思想,不仅放眼于民众整体,做出利益让步,更是对其中特殊群体予以格外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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