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荐举制度可划分为私人荐举和官府荐举两大类别,私人荐举包括举人自代、岁荐、诏荐和辟举;官府荐举则由中央机构、地方官府、差遣机构荐举构成,诸多形式的荐举其目的都是为了选拔优秀的人才。

私入荐举

私人荐举是指具有一定品级的官员以个人名义向君主举荐人才,举主必须担负一定的连带责任。举人自代、岁荐、诏荐和辟举都属于私人荐举这一类别。

1. 举入自代

举人自代于唐朝确立,按《唐会要》“举人自代”条文,唐髙宗显庆四年十一月,皇帝诏:“百官群僚公卿尹,除命多存饰让,自兹已后,宜各举所知以自代,仍具才行,送转中书省叙用。

”这条诏令解释了举人自代形成的原因是寄希望官员之间抛弃言不由衷的谦让,应各尽所知举荐“仍具才行”之人以预备接替自己的职位,这是举人自代的初衷。金代荐举在金世宗时期开始制度化,到金章宗统治时期愈加完善。

金朝只赋予五品以上京朝官和地方官以举人自代的资格。官员到任之后便可推举一名官员自代以备交接,其以一任为期限的,也就是“终轶”为期。

针对朝廷颁布的举人自代规定,当时的朝臣对此举可能引发负面影响有所担忧,即为了完成规定的推荐人数而所荐非人,是“滥而不得实材”。针对舆论所议,时任参知政事详细阐释了朝廷推行举人自代的本意,其目的并非局限于接替举主所任官职,而是依据多人举一人的推荐结果来发掘人才,量材授官。

2. 岁荐

岁荐是以每年为期限的荐举,岁荐是朝廷针对避嫌消极荐举而出台的具有强制性的举荐,以每年为期限要求相应品级的京朝官和地方官举荐一人,限定品级之外的官员如若愿意举荐人才,朝廷也欣然接受其推荐。朝廷同时出台了与岁荐配套的惩罚机制。

按规定来看,如若举主推荐了一个能力品行都不如自己的被举人,举主和被举人二者皆受罚;对制度出台后仍不向上举荐的官员也要进行一定的处罚。

朝廷对于岁荐人数的要求并没有遵照金章宗所理想的多多益善,省部大臣们讨论制定的岁荐一人是考虑到实际情况,是为了避免出现滥竽充数的结果。

3. 诏荐

诏荐是指由皇帝亲自(口头或书面)令臣下推荐某些急需的官职人选。刘杰在《唐代荐举制度研宄》中对诏荐的定义也基本相同,孙孝伟《金朝荐举制度初探》将这种荐举形式称为“特举”。

鉴于诏荐是皇帝临时下诏要求的荐举,是不同于以每一任或每一年为期限的荐举,类似于科举中的制科,制科又可称作特科,特科同诏荐都是具有临时性和针对性的选举方式,所以孙孝伟将其称作“特举”也解释得通。

4、辟举

辟举形成制度且广泛应用是在汉代,东晋门阀政治中,世家大族自辟诸名士于府中,二者结成紧密的关系,隋文帝在大业年间的改革中将地方长官自辟僚属权收回中央,“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辟署矣。”

宋代辟举制度呈现出的特点是,只要有悖于中央集权的方面,均为统治者所限制。金朝辟举的实施更接近于宋代,举主除具名上奏外,对辟举的其他环节的干涉很有限。正因如此,金代的辟举具有举荐的特征,故而将其纳入金代荐举的讨论中。

起初监察御史的选拔来自尚书省的举荐,至大定二十九年监察御史的选任权从尚书省回归至御史台,由御史台长官自行辟举。从宣宗贞祐四年的政令看,辟举过程并非全由举主掌控,御史台长官需将欲辟举之人申报至尚书省,由尚书省经过繁复的核查再“定其可否”。

如此辟举形式己经不同于汉代、唐代辟举中举主几乎可以直接授职的情况,金代辟举中的举主除了“以名申省”外,对被举人的核查及最终的任命都无权干涉,这是有异于汉唐辟举的,与宋代辟举的运作接近。

官府荐举

有学者研究指出:“官府荐举是以官府的名义向君主和上级部门推荐人才,被推荐的人要参加一定的考试,因此,官府对被推荐者不必负连带责任。

这种方法也适用于地方学校向中央学校推荐。为了保证人才的质量,明代以后,荐举的官府和主要负责人也要负连带责任。”金代荐举制度也存在官府举荐,其中包括中央机构、地方机构行使荐举权。

1. 中央机构荐举

尚书省和御史台是中央各机构中行使荐举权的主要部门。尚书省是朝廷最高级别的行政机构,肩负“总领纪纲,仪刑端揆”的职责,其下辖六部之一的吏部则直接掌控文武官员的选授,所以尚书省是最具荐举资格的中央机构。

御史台是朝廷最重要的监察机构,负有“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之职,因其担有监察百官的职责,所以御史台也可依据监察结果向上荐举人选。上述两机构自身即有资格行使荐举权,有时二者也一同荐举,突显了荐举的分量。

明昌四年,尚书省推荐大兴府推宫苏德秀为礼部主事,但此次荐举并未得到皇帝认可。尚书省虽然是最具荐举资格的机构,但其以官署为名义的荐举并不多见,由于尚书省的主要长官即是宰执大臣,在皇帝眼中,荐举人才就是宰执大臣的不二责任。

所以尚书省的首脑宰执大臣们以个人名义荐举更常见,若其以官署为名荐举,恐有规避责任的嫌疑。御史台相较尚书省而言,其以官署为名的荐举就较为常见了。

御史台以官署为名的荐举对象多是中下级官员,所任官职分布范围很广,且一次荐举了多人,突出了御史台监察百官的职责特点。

此外,御史台曾举荐移剌益刚正可任,移剌益遂兼任监察御史;荐举抹捻尽忠廉能,朝廷迁其为顺义军节度副使?;举荐乌林答乞住在山东提刑判官任上称职,朝廷遂改其为太原府治中。以上都是御史台以官署为名的荐举事例。

2、地方官府举荐

金朝地方官府也具有荐举权。据《金史·章宗本纪》载,明昌五年,金章宗曾颁布诏令曰:“诏各路所举德行才能之士,涿州时琦、云中刘挚、郑州李升、恩州傅砺、济南赵挚、兴中田扈方六人,并特赐同进士出身。”由此条诏令可知金朝所设各路有推举人才的资格。

明昌四年六月,“赐有司所举德行才能之士安州崔秉仁、兖州翟驹、锦州齐文乙、大名孙可久、陈信仁、应州董戣并同进士出身。”此条引文中并没明确记载推举各州兼具德行才能人士的机构为何官署,鉴于所推举的是“士”而非“官”,所以推测引文中的“有司”应是各州的主管部门。

明昌六年三月,章宗“以郡举才行之士翟介然以下三人特赐进士及第,李贞固以下十五人同进士出身。”然金代地方行政区划并不存在郡一级,这条文献中的“郡举”应是史官的纰漏之处。

提刑司是金章宗时期设立的地方监察机构,并兼有一定的荐举权,根据所掌握的史料来看,提刑司荐举人才都是以官署为名荐举,尚未发现某位提刑使向上荐举。

据《金史·章宗本纪》记载,明昌三年冬十月,章宗“赐河南路提刑司所举逸民游总同进士出身,以年老不乐仕进,授登仕郎,给正八品半俸终身。”提刑司此举意在代表金廷安抚笼络至今不愿入仕的北宋遗民。

据《元好问全集》所收录的墓志铭所记,有几位墓主人的仕宦生涯中曾得到“行台荐”,考虑到墓主人活跃于官场的年代已经属于金末阶段,所以此“行台”并非是天眷年间设立的汴京行台尚书省,而是章宗朝设立的行尚书省,该机构一直存在至金末。

综上:金代荐举可分为私人荐举和官府荐举两类,私人荐举包括举人自代、岁荐、诏荐和辟举,官府荐举包括中央、地方官署的荐举。相较而言,以个人为名义的私人荐举更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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