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初年,周公根据各侯国的治理状况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律适用思想,后人据此总结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强调为达到治世效果和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应该随着时代变迁而调整法律适用的宽严程度。《左传·昭公二十年》载孔子言:“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随世变而调整法律适用轻重、治世宽猛循环的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观念渐趋成熟,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作为价值诉求,为宽猛相济的循环确定了一条中线。

中国传统法作为社会调控的手段

其适用于政治理念相配合,儒家思想偏向于以德礼宽缓治世,法家思想偏向于以刑罚猛烈治世,均具有很强的工具性。西汉王朝建立近七十年后,汉武帝一改前期黄老政治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面貌,开始广设法令、重用酷吏,厉行重典治世,成为传统社会以猛纠宽的典型例证。这一阶段前承汉初黄老,下启“儒法合流”,儒、法两家逐步由彼此独立的思想体系合二为一,对中国传统法的发展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某一项制度之逐渐创始而臻于成熟,在当时必有种种人事需要逐渐在酝酿,又必有种种用意来创设此制度。……任何一制度之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历史经验为武帝一朝重典治世提供了宏观的理论支撑,但若欲付诸实施则必须与现实社会有一番对接。本文的目的即在于从法律文化的视角探析汉武帝时期重典治世的外在需要、内在用意及其对后世法律文化的影响。

汉初黄老“无为而治”难以为继

汉代立国之初,君臣对秦二世灭亡的原因有过大量的讨论,认为苦民伤众、妄诛轻杀、法令烦苛、刑罚暴虐是其主要过失。为了避免重蹈强秦速亡的覆辙,面对饱受秦末和楚汉战争蹂躏的社会,黄老学派“与民休息”的无为政治自然而然被确定为治国方略。黄老一派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提出“其立法也,非以苦民伤众而为之机陷也,以之兴利除害,尊主安民,而救暴乱也”。国家为政不仅不能扰民、伤民和害民,还要通过轻徭薄赋、盐铁私营、开放矿山,甚至允许私人铸造钱币等途径为百姓广开财源。

同时依靠法律“禁暴止邪”以保护良民,但适用法律务求法令简易、刑罚宽平。《后汉书·樊准传》载:“昔孝文、窦后性好黄老,而清静之化流景、武之间。”“孝文即位,有司议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文景时期对黄老之术的认知和运用明确而持久,近七十年的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使经济得以极大恢复,由汉初“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民人“无藏盖,大饥馑”,甚至“人相食,死者过半”的境地。

结语:

武帝时已是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黄老学派自由放任的思想暗合当时经济复苏的需求,但社会构成是多层次的,适用于私人经济领域的理念不宜扩展到公共生活领域。尤其是中国社会乃为典型的行政主导型发展模式,历来倚重政府管控,既然无法做到分层治理,整体性弱化刑名法令的强制作用必然会滋生各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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