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是我国商业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相关经济立法对我国传统商业政策的定型和沿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本关政政策、商品监管政策、念珠专卖政策、遏制商政策和外贸政策对后世商法修改、财税制度的设计,特别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以汉代商事法律为切入点,可以使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形态获得更加深入的认识。

  一、关市律对市场流通领域的规范

  至西汉中期,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交易各从所欲、财货周流天下,史学家感叹:“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城市是汉代商业物流的重要集散地,商业的勃兴带动了城市的发展,长安、临淄、成都、邯郸、南阳等都成为货殖集聚、商贾云集的大都市,是故政府将商业规制的重点放在商业中心城市,设立关市集中管理。史载“(高帝六年)立大市,更名咸阳为长安。”学者引书注曰:“长安市有九,各方二百六十步。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凡四里为一市。”“市”成为当时商品交易的制定地点,便于政府的管理。市的四周有旗楼“市楼有令署,以察商贾财货买卖贸易之事。”并选择相关官吏对市场的度量、容器进行检查,如“(第五伦)领长安市,伦平铨衡、正斗斛,市无阿枉,百姓悦服。”>

  政府主动介入对商品质量的监管,考核商品品质并对不符合法定规范的商品经营者进行处罚是我国传统商业立法的重要特征。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市律》(原简所失字,根据秦律律名应补为“关市律”)记载了当时市场商品监管的法律原文:“贩卖缯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即出售的布匹达不到法定尺寸,要没入官府,如果有人能检举告发并将出售者捕获,则可以得到这批货物作为奖励。商业欺诈行为也是法律制裁的主要对象:“诸诈贻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买而诈贻人,皆坐臧(赃)与盗同法,有能捕若吏,吏捕得一人为除戍二岁。”即商业诈骗所诈取的赃物以盗窃论罪,如能有人检举或捕获该诈骗者一人,可免除二年徭役(戍屯,徭役一种)。除此之外,政府要向市场经商者收取一定的税金,“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卖及卖钱县官,夺之列。”商人如隐匿而不主动申报纳税,以所隐匿的税款按盗窃论处,其所出售的物品及售后的价金罚没入官府,并剥夺其在市场中的营业资格。

  二、商人的法律地位和国家的商业政策

  统治者对商业的态度决定经济立法中商人的法律地位,而这种态度取决于对商业社会作用的认识与评价。汉代不重视商品货物的流转在社会财富积累过程中的价值,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左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梁肉,亡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交倾……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即商人靠物价差额攫取社会财富,不从事生产劳动却拥有经济实力,既易扰乱社会秩序,也能衍生经济问题。而且对商人以资本借贷取息多有非议:“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是以众人慕效,不耕而食,乃至多通奢靡,以淫耳目。”故其经济立法对商人多有贬抑:(1)商人的法律人格减等,与逃亡人员、赘婿一样可随时被征发徭役。史载:“四年春正月,发天下七科谪(戍边)。”张晏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七科也”。由是可见商人的身份(市籍)之低微。(2)对商人生活和政治地位的限制,商人不得丝衣乘马,不得担任官吏。史载:“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驰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3)抑制商人财富的积累,加征重税。政府颁布《告缗令》,对隐匿财产,逃避税收征管的商人予以严惩。

  三、特殊商品的国家经营

  汉初,胡海、矿冶资源咸归国有,但对煮盐、冶铁等不予干预,个人自由经营,国家稽征税款,而且都有稳定的税率。《二年律令金布律》所载的律文曰:“诸为私盐,煮、汉,及有私井盐煮者,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元狩三年,将盐铁等关于国计民生的商品收归国家专卖,影响深远。专卖的目的在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边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边费。”国家专门设盐铁丞等官职,专司煮盐炼铁之事:“于是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桑弘羊以计算用事,侍中。咸阳,齐之大煮盐;孔仅,南阳大冶,皆致生累千金。”盐铁专营政策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也使私人彻底退出了盐铁等高利润领域,专卖政策肇事于汉之盐铁,为后世所沿袭。此外,国家积极开辟与国外从事官方贸易的通道。《汉书》载:武帝时“令(张)骞因蜀健为发间使,四道并出”开拓与身毒国的贸易通路,随着西域商路和海上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呈现出非常繁荣的景象,史载:“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然而,对外贸易的主要商品局限于“海市明珠,奇石异物”,可见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贵族奢侈消费和猎奇心理。

  四、传统商业立法与商业政策的解读

  商业的发展与商业政策有着直接的关联,即使汉代商业勃兴的时期,政府也未放松对商业经营的严格掌控。商业立法细致而具体,在维系商业交易秩序的同时,处处流露出对商人财富与商业发展的怵惕之心。中国稽古定制的传统使得尊奉固定的政治经济模式成为一种习惯法,《周礼》所设定的人间秩序强调身份、权利与义务按等级设定,土地、劳力和贡赋按数量划分,社会的财富按“礼”所预设的理想图景分配。这种原始的“计划经济”观念认为私田中的劳动产出养育庶民、公田中的劳动产出供奉公卿、耕作之外的义务劳役和兵役服效力国家,这样即可以满足社会和国家各个层次的需求,又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并保证这种社会结构稳定的运行。商人、商品和货殖的流转存在于这套社会结构之外,商人所获得的财富也有悖于“礼”所设计的经济模式,商业的发展、商人财富的增加、商人社会地位的提升和随之而来的对政治地位的诉求会成为解构传统国家治理模式的重要因素,这应当是我国传统抑商政策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从比较研究的视域观察,现代商法以技术性规则为商业提供技术支持;传统商业立法以强制性规则为商业设定行为禁区。“营利是商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商事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所以现代商法的制度设计主要为了满足商业主体的营利目标,而对商业利益的尊重和商行为特殊地位的肯认则是现代商法构建的法哲学基础。秦汉以降,商人被列为“末作”,国家权力渗入营利性行业,并依强力维系其垄断地位,国家与商人在经济交往的博弈中争夺商业的利润空间,使得为数不多的商人一俟致富即抽身隐退、尽力南亩,宁愿甘衣好食亦不肯经营逐利,最终无法摆脱为封建地主经济所同化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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