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升官制度,又不同于真题。立法思想因时而异,“德州刑助”主张教化的作用。
董仲舒一创“春秋决狱”,开启了法律儒家化里程碑式的进程。此外,汉景帝除肉刑,刑制改革成果显著。汉朝经济扶摇直上,人才辈出,统治者一手察举选士,一手监察督吏,使得朝廷秩序井然。以古为鉴,我国现行法治建设,横向学习西方法律之妙,也应纵向吸取前人制法之智。关键词:
德主刑辅、察举制、重农抑商、刑制改革、监察制、春秋决狱
一条丝路,串联中外,诉说着东方雄起;一篇汉赋,华美瑰丽,流露着中华魅力;一卷刑律,外儒内法,彰显着中华骨立。
两汉时期,一直以来被人们津津乐道,或因为富庶的经济,或因为璀璨的文化。其实,它的法律对后世而言,同样影响深远。汉承秦制,从汉初开始,汉朝统治者就在“霸王道杂之”的统治方针指导下,演绎了一场法制传奇。
昔日,秦朝一统四海何等辉煌,可转眼间分崩离析。我们为它的覆灭扼腕叹息的同时,也不得不因其暴虐无度而捶胸顿足。
由于秦朝徭役繁重,轻罪重罚,导致汉初经济凋敝,民不聊生,于是刘邦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实行郡国并行制,规避法家科刑重罚的弊端,秉持“黄老无为”的思想,主张“与民休息”、“宽省刑罚”,正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中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
随着经济的逐渐恢复,立法指导思想也因时而变。武帝时期颁布推恩令,武帝采取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形成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这不仅是法制的创新,更是对先秦“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内儒外法”的汉朝法律,形成了律、令、科、比四种法律形式,其中律比较稳定,典型的有“汉律十六篇”。
《九章律》在李悝《法经》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和杂律三篇,十分具有代表性,影响深远。就其法律制度而言,无论是民法、行政法还是刑法都相对系统、完备。有关物权归属问题,以及债法的规定,刑法中的德治理念,对当今的法治依然有借鉴意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它的刑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让原本冰冷的法条,闪现人性的光芒,变得温暖和柔软。
此外,董仲舒“春秋决狱”是一大创举,直接援引儒家经典裁断案件,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道路。这些举措使的汉代的法制无不体现一个词“人情味”。
现在的刑罚,无非是罚金、徒刑和死刑,文明而人性化。追溯历史,大家会发现封建制法律,大多采用肉刑和屈辱刑,原始而残暴。
然而,汉朝尽管重农抑商,可田庄经济兴起,盐铁官营,国力殷实。经济的腾飞促进了法制的进步,汉景帝进行了刑制改革,废除肉刑。这不仅是法的突破,更是文明的飞跃。
除了具体的法制,为加强中央集权,拱卫皇权,汉武帝设立内外朝制度,以达到相互制衡的效果。
在官吏的选拔和管理上,察举制和刺史制度显得相得益彰。察举制大体分为官府自下而上举荐德才兼备的贤人名士和自上而下的征辟制。
这一制度下,官吏的任选区别于之前世官世禄制,扩大了选贤任能的范围,让更多学富五车、有真才实学的人得以宏图大展。
为防止官吏勾结,徇私舞弊,统治者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设刺史,并制定刺史六条加强对官吏的监督。
这和现在的监察委员会虽然有相似的地方,但是汉朝监察制度更多的是维护君主和中央的绝对主导地位,体现更多的是专制色彩。
监察制度在不同的朝代进行着演变,唐代的御史台,宋代的提点刑狱司,明代的锦衣卫……总之,监察机关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大多皇帝的工具和耳目。
法制发展和演进艰难而漫长,当今中国提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但法律体系仍亟待完善。汉朝的法制尽管没有唐宋的法那么成熟,但其援礼入法,因时而变的特点,对现今来讲有可取之处。可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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