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元年(581年),隋文帝养犬队代替州建立绣球后,他对北州刑罚严酷泛滥的情况非常不满。为此,他在开荒元年和三年内先后两次下令长官高颖、维苏威、郑域、杨素等,在北齐、北周的法律基础上修改了新法律。
那么,这部《开皇律》都有哪些主要内容呢?而且在佛教用语中的“十恶”也被引入了这部《开皇律》,这“十恶”又都有哪些呢?
由于前朝酷刑种类众多,为了显示隋朝对民生之宽大,《开皇律》取消了枭首、宫刑、辕刑(即车裂)等酷刑。并且规定只要不是谋反,不得株连九族。
《开皇律》取消了那么多的酷刑,所剩的刑罚只分为死、流、徒、杖、笞(chī)五等。而且死刑只分为绞刑和斩刑两类。
流刑即流放,又分为1000里、1500里、2000里三种。
徒刑即关押,分为一年至三年共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即用竹板拷打犯人,从60起至100分为五等,每等相差10下。
笞刑即用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也从10至50分为五等,每等也相差10下。
在诉讼程序上,《开皇律》也作了一些积极的规定。例如允许百姓越级上诉,并可以一直申诉到朝廷。各地的死囚一律不准在本地处决,必须送到大理寺复审,审毕再送往尚书省奏请皇帝来最终裁定。这样,《开皇律》对地方官吏滥施刑罚,草菅人命,多少有一些制约,也能避免不少的冤假错案。
《开皇律》为什么能影响千年,主要是因为它正式的把佛教用语中的“十恶”引入了律法中,《开皇律》把北齐的重罪十条改为了“十恶”。而正是隋文帝首创的“十恶”制度被后代王朝所沿用,并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直到清朝末年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才正式废除,大致算来这一罪名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
“十恶”分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由于这“十恶”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又规定违反“十恶”之条要从严惩处,不得赦免,故又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隋文帝下令制订的《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它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其所规定的各项律法均被后来的唐朝所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参考文献:《隋唐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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