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简称“湘”,又叫搜狐,驻省会长沙市。

位于长江中游,省境大部分在洞庭湖以南,故称湖南;湘江贯穿省境南北,故简称湘。地处东经108°47′~114°15′,北纬24°38′~30°08′,东以幕阜、武功诸山系与江西交界;西以云贵高原东缘连贵州;西北以武陵山脉毗邻重庆;南枕南岭与广东、广西相邻,北以滨湖平原与湖北接壤。全省土地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共辖13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常住人口6822.0万(2016年末)。

湖南在夏、商和西周时为荆州南境。春秋、战国时代属于楚国苍梧,洞庭二郡。秦始皇设黔中、长沙两郡;西汉初期属于长沙国。中华民国时,湖南废除府、厅、州,保留道、县两级。建国后,1949年设置长沙地级市。

湖南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相传炎帝神农氏在此种植五谷、织麻为布、制作陶器,坐落于株洲市的炎帝陵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舜帝明德天下,足历洞庭,永州九嶷山为其陵寝之地。湖南自古盛植木芙蓉,五代时就有“秋风万里芙蓉国”之说,因此又有“芙蓉国”之称。

历史沿革

湖南省行政区划图

原始社会时,湖南为三苗、百濮与扬越(百越一支)之地,据宁乡县、安乡县、津市、澧县、道县和平江县等地考古挖掘出土的文物证明,湖南境内在40万年前有旧石器时期的人类活动,早在一万多年前就有种植稻谷,早在五千年以前的新石器时代湖南的先民就开始过定居生活。夏、商和西周时,湖南为荆州南境。春秋、战国时代,湖南属于楚国苍梧,洞庭二郡。秦统一中国后,实行郡县制,湖南地区设置有黔中郡、长沙郡。西汉实行州、郡、县三级制,与封国并行。湖南境内设有武陵郡、桂阳郡、零陵郡和长沙国。王莽新朝曾废长沙国改立长沙郡,桂阳郡改南平郡,武陵郡改建平郡,零陵郡改九嶷郡。东汉时恢复原郡名,但长沙不再立国而保留长沙郡。

湖南人文

三国时期,湖南地区为蜀汉和东吴角逐之所,零陵、武陵郡属蜀,长沙、桂阳郡属吴。后零陵、武陵郡归入东吴版图,并增置南郡、临贺郡、衡阳郡、湘东郡、天门郡、昭陵郡等6郡。

西晋时,湖南分属荆州、广州。

东晋偏安江左,湖南分属荆州、湘州和江州。

南朝宋、齐和梁前期,湖南分属湘州、郢州和荆州。陈朝时湖南分属荆州、沅州、湘州。

隋朝裁并州、县,改州、郡、县三级制为郡县二级制。湖南省境设8郡:长沙郡、武 陵郡、沅陵郡、澧阳郡、巴陵郡、衡山郡、桂阳郡、零陵郡。

唐初改郡为州,武德四年置潭州总管府,管辖潭州、衡州、永州、郴州、连州、南梁州、南云州、南营州8州。武德七年改总管府为都督府,统辖潭州、衡州、永州、郴州、 连州、邵州和道州。太宗朝始设道,道下设州(或郡),州下为县。湖南分属山东南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黔中道黔州都督府。广德二年又置湖南观察使,湖南之名自此始。

五代十国时期,马殷据有湖南,立楚国,国都为长沙府。楚分其所辖地为28州1监,在湖南境有13州1监:潭州、岳州、郴州、朗州、辰州、溪州、邵州、锦州、澧州、叙州、衡州、永州、道州和桂阳监。

宋朝分全国为路,路下设州、府、军、监,各辖若干县。湖南分属荆湖南路和荆湖北路。

元代实行行省制度。湖南属湖广行省,分14路3州:岳州路、常德路、澧州路、辰 州路、沅州路、靖州路、天临路、衡州路、道州路、永州路、郴州路、宝庆路、武冈路、桂阳路、茶陵州、耒阳州、常宁州。元朝政府还在今湘西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土司制度,置有10多个长官司或蛮夷长官司,分别隶属思州军民安抚司、新添葛蛮安抚司和四川行省永顺等处军民安抚司管辖。

明朝行省设布政使司,后改为承宣布政使司。省下为府(州),府下设县,实行省、府 (州)、县三级制。湖南属湖广布政使司,辖地在今湖南境的有7府、2州、2司:岳州府、 长沙府、常德府、衡州府、永州府、宝庆府、辰州府、郴州、靖州、永顺军民宣慰使司、保靖州军民宣慰使司。

清朝地方政权实行省、道、府(直隶厅、直隶州)、县(散厅、散州)四级制。康熙三年置湖广按察使司,湖广右布政使、偏沅巡抚均移驻长沙。湖广行省南北分治,湖南独立建省。长沙、衡州、永州、宝庆、辰州、常德、岳州7府,郴、靖2州由偏沅巡抚直接管辖。 雍正二年,偏沅巡抚易名湖南巡抚。至此,现行的湖南省行政区域作为独立的地方一级政 权组织才基本确立下来。

清代湖南总计分4道、9府、4直隶州、5直隶厅(不辖县)。直隶州、直隶厅直接隶 属道与省,而不由府管辖。县以外设有散厅、散州,受府节制,相当县一级。湖南有散州3个,散厅1个。作为基本行政单位的县和散州、散厅,包括不辖县的直隶厅和直隶州在 内,共有77个单位。

中华民国成立后,湖南的行政设置几经变化。

民国3年(1914),分全省为湘江、衡阳、辰沅、武陵4道,其辖区与清代长宝道、衡永郴桂道、辰沅永靖道和岳常澧道基本相同,共75县。

民国5年(1916),裁常德道,所辖县常德、岳阳、平江、临湘、华容、汉寿、沅江、澧县、安乡、临澧、南县划归湘江道,桃源、石门、慈利、大庸划归辰沅道。全省存3道,仍有75县。

民国11年(1922),撤销道制,仅存省、县二级。

民国24年(1935),在沅陵设立湘西绥靖区,将指定绥靖范围的19县划为慈石 庸、沅泸辰溆、永保龙桑、芷黔麻晃、乾凤古绥5个行政督察区。

民国25年(1936),正式设立专员公署。将澧县、临澧、靖县、会同、绥宁和通道6县划入,与原19县组成 4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公署分别设在沅陵、慈利、乾城和黔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是由省政府派出机构,代行省政府职权。

民国26年(1937)12月,全省普遍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以专员兼任驻在地 县长。全省划为9区:第一区辖浏阳、平江、临湘、岳阳、醴陵、湘阴、长沙、湘潭、宁乡、益阳等10县,专员驻浏阳;第二区辖常德、华容、南县、安乡、沅江、汉寿、澧县、 临澧、石门、慈利、桃源等11县,专员驻常德;第三区辖沅陵、大庸、桑植、溆浦、永顺、泸溪、辰溪等7县,专员驻沅陵;第四区辖乾城、龙山、保靖、古丈、永绥、凤凰、 麻阳等7县,专员驻乾城;第五区辖衡阳、常宁、衡山、耒阳、攸县、茶陵、安仁、酃县 等8县,专员驻衡阳;第六区辖邵阳、湘乡、安化、新化、武冈、新宁、城步等7县,专员驻邵阳;第七区辖黔阳、绥宁、会同、芷江、靖县、通道、晃县等7县,专员驻黔阳; 第八区辖郴县、桂东、汝城、永兴、资兴、宜章、桂阳、嘉禾、临武、蓝山等10县,专 员驻郴县;第九区辖零陵、祁阳、新田、宁远、江华、道县、东安、永明等8县,专员驻 零陵。

民国29年(1940)4月,又将全省划为十个行政督察区。曾一度增置阳明县( 后改为阳明特别区),但不久即撤销。先后还增设2省辖市(长沙、衡阳)、2县(怀化、 隆回)。

1949年8月5日湖南和平解放前,全省共有2个直辖市、10个行政督察 区,77个县。具体情况如下:

省辖市:长沙市(民国22年设,省会),衡阳市(民国32年设)。第一行政督察区,治岳阳,辖8县:岳阳县、长沙县、湘阴县、临湘县、浏阳县、平 江县、湘潭县、醴陵县;第二行政督察区,治耒阳,辖8县:耒阳县、衡阳县、衡山县、攸县、茶陵县、常宁县、安仁县、酃县;第三行政督察区,治郴县,辖10县:郴县、桂 阳县、永兴县、宜章县、资兴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蓝山县、嘉禾县;第四行政 督察区,治常德,辖9县:常德县、澧县、桃源县、石门县、华容县、南县、慈利县、安乡县、临澧县;第五行政督察区,治益阳,辖6县:益阳县、湘乡县、安化县、汉寿县、宁乡县、沅江县;第六行政督察区,治邵阳,辖6县:邵阳县、新化县、武冈县、新宁县、城步县、隆回县;第七行政督察区,治零陵,辖8县:零陵县、祁阳县、宁远县、道县、东安县、永明县、江华县、新田县;第八行政督察区,治永顺,辖6县:永顺县、龙山县、大庸县、保靖县、桑植县、古丈县;第九行政督察区,治沅陵,辖8县:沅陵县、溆浦县、辰溪县、凤凰县、乾城县、永绥县、泸溪县、麻阳县;第十行政督察区,治洪江,辖8县: 会同县、芷江县、绥宁县、黔阳县、晃县、靖县、通道县、怀化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初期设置长沙(1949)、株洲(1956)两地级市,长沙、衡阳、郴县、常德、益阳、邵阳、永州7个直属专区,湘西行政区及所辖永顺、沅陵、会同3个专区。

2002年末,湖南省共计划分为14个地区(13地级市和1自治州),122个县级行政区包括34个市辖区、16个县级市、65个县和7个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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