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这个字在中国文化中内涵很深,有时代表身份,有时代表职业,有时代表风度,有时代表精神形态。
士之谓始于西周,是贵族阶层的最后一级,也就是“王、诸侯、卿、大夫、士”里面的士。春秋时,士大多为卿大夫的家臣,有的以俸禄为生,有的有食田。但士这个贵族身份比较勉强,《礼记·玉藻》:“士佩瓀玟而缊组绶”。瓀玟乃石次玉者,也就是今天考古学所说的“假玉”们,就是松石、水晶、玉髓之类。士比之真正的贵族要差一级,所以只能佩戴用黄色丝带系起的“假玉 ”。
在其所在阶层中,士的地位、身份确乎略显尴尬。《白虎通疏证·卷一·爵》明确称:“士非爵”而“以大夫知卿亦爵也”。士身处统治阶层中但却被排除于贵族爵位体系外,则至少其就不可能有“封建”身份和“裂土”资格,因此他就绝不可能称为“某君”,只能是“某君”之下的部属。《白虎通疏证·卷一·爵》:
士者,事也。任事之称也。故传曰:“通古今,辨然否,谓之士”。
士这种部属就是最早的一批专业的行政或技术官僚。但我们知道,一个稳定政治体的运行,特别是中国这种很早就形成的以自上而下集权治理体系为主的社会形制下,这些技术官僚才是日常社会管理的主力,是政权稳固的基础。所以身份虽尴尬,重要性却毫不含糊,如何培养并选拔他们就进而成为国家制度体系中很关键的部分。也因此,士即是中国古代大一统集权体系的基础,选士制度亦是选官制度发展的源头。以其为源头而最终不断发展了三千多年的这一体系,直接构造了历史兴替的部分逻辑。
因其重要性,所以选士制度在三礼的《周礼》与《礼记》中都有明确记载,并在《礼记》中直接记入《王制》篇,其记载为: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乐正崇四术,立四敎,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敎以礼乐,冬、夏敎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凡入学以齿。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这一《王制》所载的选士制度,从秀士而俊士、造士,最终经考核而成为进士可授官。进士者,进而为士,更证明了“士”是官僚的资格本源。这一记载被认为是西周制度,现南京科举博物馆科举源流说明文字开篇即此。但现行《礼记》来源可疑,早有论述应为西汉伪书。而从其选士制度描述看,比如由“乡”而初选曰“论”;由乡向上两途:分由司徒与学者升者名目有别;之后入中枢考核,合格者授官。此一流程极符合西汉后期及东汉察举制特征,唯其中的名词有别耳。因此,此一选士制度极可能是汉儒托古而作的伪“周制”,其反应的更大概率是汉本朝的察举制。是以,更多以汉代察举制作为中国选官制度可考察的源头更为合理。
到了战国后期,贵族垄断政治的局面被打破,一大批著名的草根达人登上核心政治舞台,他们多被称为卿士,“士”开始成为有政治地位的知识阶层的称呼,其中最为博学的被称为“博士”。同时,“士”这个称呼也开始有了泛指余地,一些专注于某种技能和事务的人被称为士,如“游士”、“辩士”、“侠士”等。《说文解字》:
士,事也。数始于一终于十。孔子曰,推十合一为士。
《说文解字》成书于东汉早期,这里对于“士”的解释还比较接近于战国之“士”的本相。也于此时起,士这一名词开始有了除身份以外的其他文化意涵萌芽。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此时士的身份进入一种半开放性的状态:一方面,它确实还是统治阶层,甚至依然被视为贵族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开始向非贵族阶层开放了部分入口。可以说,在这一阶段,士背后的政治内涵开始向社会阶层流动的通道转化。这一点,此时的“士”与欧洲封建社会早期所谓“骑士”群体有一定的类似性。欧洲此时的“骑士”亦是一个新的概念,指大批无正式爵位、贵族资格模糊,以成为正式贵族武装附庸来换取土地和职位的人。所不同的是,在汉武帝彻底结束“封建”时代之后,中国之“士”直接演进成了庞大而稳固的官僚集团,而非欧洲“骑士”向贵族集团坚持不懈地融入。
从西汉早期起,选官(士)制度真正有据可查地登上历史舞台。
西汉的建立,是中国大一统中央集权王朝规律性更替的第一次。这个第一次就具有太多的试验性,之后我们在历史里看到的历次兴替中那些耳熟能详的操作,于西汉初是不会必然存在的,比如改正朔、大赦、均田等等。甚至包括行政体系如何建立,于刘邦集团而言,都需要摸着石头过河。
《通典·选举一》:
汉高祖初,未遑立制。至十一年,乃下诏曰:“贤士大夫既与我定有天下,而不与我共安利之。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荣之。以布告天下。其有称明德者,御史、中执法、郡守必身劝勉,遣诣丞相府,置其行、义及年。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
以此诏观之,三要点:
1、我太缺人了,天下的精英们,你们既然接受了我做皇帝,就得出来帮我治天下啊,出来吧,别再藏着了。
2、耽于秦之横暴失政,汉王朝强调用人的标准核心是“德”,有明德者可用。
3、给现任官员下达选人的KPI,完不成的领责甚至免官。
此诏从行政和实操角度说,可称只具大略而缺乏实际操作指导性,因为标准、流程皆无。但即使这样一个大而无当的诏书,依然在政权建立的第十一年才颁布,可知汉的前十年在行政上如何艰难和一团乱麻。但无论如何,这样一道诏书开启了汉王朝乃至整个中国的选官制度史。
在高帝开始进行用人选官的制度探索后,至惠帝和高后有了一些进展,可统一视为高帝时代的成果,《通典·选举一》:
惠帝四年,诏举人孝悌力田者,复其身。
高后元年,初置孝悌官二千石者一人。
虽未给高帝之诏添加什么实质性进展,但请注意,为“明德”的具体标准提出了第一个具象指标:孝。随其后的是文、景时代,这个时代与高帝时代共同构成汉代选官制度的序幕,《通典·选举一》:
文帝因晁错言,务农贵粟,诏许人纳粟得拜爵及赎罪。
至景帝后元二年,诏曰:"有市籍赀多不得官,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赀算十以上乃得官,赀少则不得官,朕甚愍之。减至四算得官。"
文帝始行黄老之术,文、景之治的实质以挣钱、攒钱为务,既无尊儒之后的诸多道德羁绊,亦有尽量充实国库的强烈冲动。因此,后世须被诟病的“有钱就当官”,于时堂皇国策毫无挂碍,甚至有理论依据,即:“时疾吏之贪,以为衣食足,知荣辱,故限赀十万乃得为吏。”
但其中还是为武帝时代创立察举制做了一个贡献,即认为廉者一寡欲二无钱,所以降低身价要求的标准以使廉者可入仕。则文、景时代为高帝定的用人“明德”原则又添加一个可具象的标准: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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